医疗纠纷患者陈述:申请人以及被申请人的基本能信息,住址,主要负责人,写清楚因为住院所产生的的费用,以及在住院期间所产生的的矛盾,医院有什么违规的情形,真实客观地写清楚,最后落款写上医学会的名字,以及申请人和日期。
医院安排患者转院后发生医疗纠纷如何赔偿?
【案例背景】
2013年1月15日,患者刘某因病到三甲医院(A医院)就诊,初步诊断为中枢神经系统感染。经过一段时间治疗,患者症状没有明显变化。2013年1月30日,A医院告知患者因床位紧张,安排患者转诊至民营医院(B医院),并告知刘某,B医院为A医院的分院。B医院接诊后为刘某初步诊断为:病毒性脑炎可能性大;肝功能异常;泌尿系感染;呼吸道感染,收住院。2013年2月5日,患者被B医院确诊为病毒性脑炎;肺部感染;泌尿系感染;肝功能不全。2013年2月16日,B医院又诊断为:感染中毒性休克;低蛋白血症;真菌感染;肠道菌群失调;电解质紊乱(高钠、高氯、高钾血症)。2013年2月19日诊断为:多系统功能衰竭;贫血(重度)。2013年2月21日,患者在B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刘某死后,家属认为A医院及B医院均存在医疗过错,将A医院及B医院共同告上法院,要求对刘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受理该案后,为确定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行为过错及过错程度,主审法官依据刘某家属申请,委托了某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在该司法鉴定机构主持的听证会上,鉴定人询问B医院是否是A医院的分院,A医院回答,曾计划将B医院收做分院,但未成功,后因合作时间较长,一直称其为分院。鉴定人询问B医院,B医院也认可并非A医院分院,系民营医院,无评级。
听证会完毕后,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了鉴定意见。在鉴定意见中,鉴定人认为:A医院虽然在病历中记载转入分院进一步检查,但未说明转入低级别医院治疗的理由。而且在听证会上经询问可知,B医院并非A医院分院,故A医院就此告知与事实不符。另外,患者转院时,A医院病历记载患者仍有头部及双侧肢体不自主抖动,病情状况未见明确说明,仅记载患者神志模糊;而B医院入院查体则记载患者昏迷,心率163次/分,呼吸33次/分。由此可见,患者离院时病情并不稳定,转院途中具有一定风险,且转入的是诊疗及监护条件低的医院,A医院对此未尽到注意义务,与患者死亡后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鉴定结论:A医院在对刘某的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在患者刘某病情并不稳定的情况下,转入低级别医院,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其医疗行为与刘某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另外,鉴定机构也认定B医院的治疗存在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具有比较大的因果关系。
在法庭审理阶段,双方对该鉴定意见表示基本认可。法院在主持调解未果后依法作出判决,认定A医院的治疗行为存在过错,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判决由A医院支付各项赔偿共计近10万元;判决B医院支付各项赔偿40万元。双方在收到判决书后的上诉期内均没有提出上诉,判决生效。现该判决内容双方已履行完毕。
【案例评析】
本案中,患者家属关注的焦点是B医院是否A医院的分院及A医院安排转入B医院是否合适。鉴定人询问后确定,B医院并非A医院分院,故A医院的告知与事实不符,具有一定的欺诈性。这点让患者家属恼怒不已。另外,转院时患者病情处于不稳定状态,转院风险较大,而且转入的是诊疗及监护条件低的医院。因此,患者家属对A医院安排患者转院的行为意见非常大,情绪也非常激动。但是,问到对A医院的住院治疗行为有没有意见时,患者家属认可治疗行为,认为A医院的治疗相对B医院来说更专业,也令人更容易接受,可见患者家属还是比较理智的。
中华医学会编著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重症医学分册》第3篇《危重患者的院内与院外转运》中明确提出对院间转运的要求:危重患者的诊断、治疗或监护在原医疗单位难以完成时,需要向有条件的医疗单位转运,转运是为了得到必需的诊断、治疗或监护条件。如果将要进行的检查或操作对患者的救治和预后帮助不大,则不宜冒着风险进行转运。出于其他目的的转运应列为禁忌。
其第18章再次提到:院间转运须对转运利益及转院风险进行充分讨论,确认患者能在接收方医院获得更好的必需的诊疗或监护条件,有助于改善预后,并对预想的转运风险有防范措施,方可决定转运患者。医院方决定的转运,事先应征得患者本人、监护人同意,对于无自知能力的患者应征得授权人同意,并由患方签字存档。
可见,为了获得更好的诊疗条件,处于不稳定期的危重患者,是应转运到上级医院的。那么,患者可以转入下级医院吗?如果可以,什么样的患者可以转入下级医院?
2015年9月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逐步建立符合国情的分级诊疗制度,切实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可及。该《意见》明确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诊疗服务功能定位:城市三级医院主要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的诊疗服务。城市二级医院主要接收三级医院转诊的急性病恢复期患者、术后恢复期患者及危重症稳定期患者。县级医院主要提供县域内常见病、多发病诊疗,以及急危重症患者抢救和疑难复杂疾病向上转诊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康复医院、护理院等为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康复期患者、老年病患者、晚期肿瘤患者等提供治疗、康复、护理服务。由此可见,如果患者属于急性病恢复期、术后恢复期或危重症稳定期等情况下,上级医院可以向下级医院转诊。
但就本案而言,患者处于危重症不稳定期,显然不具备向下级医院转运的条件。所以,A医院在明知B医院诊疗技术条件较差,转运很可能加重病情,预后较差的情况下,仍然以分院的名义安排患者转院,显然是违反了该医学规范的规定,导致刘某的诊疗条件大幅降低,并最终不幸死亡。此举对患者来说代价惨重;对A医院来说,也付出了不小的代价。
治病救人是医院的职责,如何才能让患者在适当的地方得到合理的治疗,是分级诊疗的目标和要求,也是各级医院在安排患者转院前应该认真考虑的问题。即使转院,也是要让危重症患者得到更好的治疗。否则,本案便是前车之鉴。
(原标题:转院引发的赔偿)
(作者: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冯立华)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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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患者应该注意什么西藏在线咨询 2022-02-15一、如果委托律师代理医疗纠纷,则签署聘请律师协议和授权委托书,并缴纳律师费。 1.患方的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如患者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还需法定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2.病历资料复印件,包括患者门诊病历、住院志(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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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患者应注意什么贵州在线咨询 2022-03-131、医院应主动向病人家人交代病情; 2、病人家属可以向医院提请院内、院外会诊; 3、持合法证件随时可以要求复印当期病历资料(客观病历资料); 4、可以请律师了解医疗程序和法律问题; 5、即时复印并封存病历资料; 6、转院是医院的义务,只要病人家属提出,除非紧急抢救病人或病人不能转院,医院均应帮助办理转院并有医务人员跟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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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例陈述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13医疗案件的胜诉与否,关键在于能否指出医院的医疗过错(可以通过鉴定结论、医学文献等说明),陈述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主客观病历之争对于案件的判决结果而言实在无任何意义,再说,一旦到了法院,无论是否主客观病历,只要对方做为证据提交,你们就有权获得副件并提出质证意见。所以,从楼主的咨论来看,我感觉到患方偏离了案件的重点主题(过错及因果关系),在无关紧要的问题上做太多的争论只会流费时间,误导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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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医疗纠纷怎么办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天津在线咨询 2022-06-28医院要及时上报医疗纠纷,建立以依法调解为主体,与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等有机结合,并行司法、诉讼等其他法律途径的多元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体系。切不可图一时痛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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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患者应该提供哪些证据辽宁在线咨询 2022-04-20医疗纠纷患者须提交什么证据?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医疗机构举证责任的部分倒置。患方需要承担是否存在医患关系,患方是否存在损害事实、是否存在实际损失、损失多少等举证责任。《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涉及医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