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可见罪行极其严重是死刑适用的条件。
如何正确理解罪行极其严重?在理论界、实务界存在不同的见解和争议。理论界,表现为不同的学说和观点;实务界,则是情节类似或近似的案件,在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那里会有不同的结果。这其中的原因很复杂,立法技术可能是很主要的原因,也就是说,对这几个字的理解,需要法律的制定者,进一步明确具体内容。
司法实践中,比较统一的判断因素主要表现以下三个方面:
犯罪的客观危害,也就是对社会的危害是否极其严重。通常情况下,犯罪性质特别严重,如暴力犯罪的致使他人生命丧失,或者虽没有丧失生命,但造成的身体损害极其残忍或者手段极其恶劣;在非暴力犯罪中,则表现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或者是严重的社会影响。
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极其恶劣,犯罪行为人以极其明显的意图,残忍的加害他人,使被好人遭受极大的痛苦,如对已经受伤的被害人仍然进行连续的残忍的攻击伤害、对无任何防备或不能反抗的被害人连续捅刺等。
犯罪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极其强烈。犯罪行为人的行为表明,其顽固对抗社会,敌对意识非常极端,已经很难对其改造教育等,如现实中,因个人私事恩怨,采取极端手段对目标对象全家或者目标对象周围的人全部杀害;在公共场所制造爆炸、投毒等危害多数人生命安全的犯罪行为。
从世界各国的刑法发展趋势以及我国刑法学界的发展看,坚持少杀,慎杀、防止错杀还将是一个长期的目标,逐步减少适用死刑是必然的。
一、什么属于坦白量刑情节
坦白是犯罪分子在司法机关询问、传讯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后,对已被怀疑、发觉的犯罪事实供认交代的行为。
坦白是被动交代罪行,即被司法机关怀疑、发觉其犯罪事实后,并在司法机关的审讯下如实交代其罪行,是犯罪分子一种认罪的表现。
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
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法律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自首的构成要件
自首投案的方式和动机。
犯罪分子出于真诚悔罪自动投案的自首,犯罪分子虽有投案的诚意,但由于伤病不能投案的而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首先信电投案的等一切方式,总之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和出于何种动机都属于投案自首。法治。至于被公安机关,群众围攻,走投无路,当场投案的,以及经司法机关传讯,采取强制措施归案的,都不是自动投案。
犯罪分子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分子供述的必须是自己实施并由自己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自首时,不仅要求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而且要交待所知的共同犯罪。
犯罪人愿意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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