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条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和重点每年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根据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目标及产业政策确定并适时予以调整。
第四条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每年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上报本地区关闭小企业年度计划。中央财政对计划内当年实施关闭的小企业,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适当的补助(奖励)资金。
第七条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给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订具体的资金使用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下达资金到有关企业。
第九条各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年度工作任务和重点,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本地区关闭小企业工作目标,并落实到具体企业,编制本地关闭小企业年度计划。
第十条各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4月30日前,联合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报送下一个年度关闭小企业计划报告,并附以下材料:
(一)地方小企业关闭计划申报表(附表1);
(二)小企业项目合法的审批(核准、备案)、注册手续;
(三)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复印件;
(四)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对各地上报的年度关闭小企业计划组织审核。经审核符合中央财政补助条件的关闭小企业名单,由两部委于6月底前联合批复下达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各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审核通过的年度关闭小企业计划。
第十三条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分批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本年度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申请文件。资金申请文件应详细说明关闭工作实施过程、成效、存在的问题、工作建议等。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各地上报的资金申请文件分批进行审核,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审核关闭小企业的实施情况及提出资金补助建议,财政部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按补助标准下达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各省申请年度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需附报以下材料:
(一)关闭小企业基本情况表和汇总表(附表2、3);
(二)关闭小企业已签订劳动合同职工的花名册(附表4);
(三)地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等出具的小企业实施关闭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
(四)企业原生产经营有关证照(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等)已被注销的证明材料。
(五)企业关闭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六)企业所在地级市上一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证明材料;
(七)国家级贫困县(市)文件;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十五条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上报的关闭小企业年度计划和实施效果的真实性负责;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的管理,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有效。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关闭小企业基本情况表和汇总表?
原件2份,网上申报须确保材料真实有效。
申请人、经信部门、财政部门
《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各省申请年度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需附报以下材料:(一)关闭小企业基本情况表和汇总表;
2
行政性关闭小企业的决定文件?
原件1份、复印件1份(需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网上申报须确保材料真实有效。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
《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各省申请年度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需附报以下材料:(三)地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等出具的小企业实施关闭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
3
企业原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原件1份、复印件1份(需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网上申报须确保材料真实有效。
经信部门、财政部门、申请人
《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各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4月30日前,联合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报送下一个年度关闭小企业计划报告,并附以下材料:(二)小企业项目合法的审批(核准、备案)、注册手续;(三)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复印件;
4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等原发证机关出具的该证照已被注销的证明?
原件1份、复印件1份(需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网上申报须确保材料真实有效。
工商部门、税务部门、质检部门、食药监部门、申请人
《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各省申请年度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需附报以下材料:(四)企业原生产经营有关证照(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等)已被注销的证明材料;
5
县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小企业关闭验收证明?
原件1份、复印件1份(需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网上申报须确保材料真实有效。
经信部门、财政部门
《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各省申请年度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需附报以下材料:(三)地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等出具的小企业实施关闭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
6
关闭小企业已签订劳动合同职工的花名册?
加盖企业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人社部门公章,原件1份、复印件1份(需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网上申报须确保材料真实有效。
人社部门、申请人
《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各省申请年度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需附报以下材料:(二)关闭小企业已签订劳动合同职工的花名册(附表4);
7
企业关闭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申请人
《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各省申请年度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需附报以下材料:(五)企业关闭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8
企业所在地级市上一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证明材料?
原件1份、复印件1份(需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网上申报须确保材料真实有效。
人社部门
《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各省申请年度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需附报以下材料:(六)企业所在地级市上一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证明材料;
9
国家级贫困县(市)文件?
复印件3份(需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网上申报须确保材料真实有效。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部
《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各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4月30日前,联合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报送下一个年度关闭小企业计划报告,并附以下材料:(四)其他证明材料。
10
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原件1份、复印件1份(需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网上申报须确保材料真实有效。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申请人
《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各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4月30日前,联合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报送下一个年度关闭小企业计划报告,并附以下材料:(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三、办理流程
1
受理
2
审查
3
审查
4
制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马兰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87172-->
无-->
1个工作日
1、要求提交的10项申请材料齐全无错漏;2、材料符合填写说明的要求,内容完整、正确;3、原件、复印件均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予以确认。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丰华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87173-->
4个工作日
1、是否符合《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以及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和重点;2、关闭小企业年度计划和实施效果的真实性;3、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有效性;4、申报材料的是否完整、真实、有效;5、初审单位的报告材料是否达到要求、所使用的法律法规是否适用、结论是否明确。
拟建议推荐申报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拟建议不推荐申报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杨杰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87185-->
3个工作日
1、是否符合《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以及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和重点;2、关闭小企业年度计划和实施效果的真实性;3、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有效性;4、申报材料的是否完整、真实、有效;5、初审单位的报告材料是否达到要求、所使用的法律法规是否适用、结论是否明确。
拟推荐申报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拟不推荐申报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并说明理由。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陈绍清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87174-->
无-->
2介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1、准予推荐申报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组织文件上报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2、不予推荐申报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下达〈不予推荐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
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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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理地点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6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窗口B007。可乘1路、2路、6路、17路、20路、24路、29路、44路、65路、11路、16路、21路、22路、23路、38路、44路、219路、229路等车,在政务中心、新路口、省展览馆、青云路口站点上/下车。??
五、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三条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和重点每年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根据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目标及产业政策确定并适时予以调整。第四条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每年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上报本地区关闭小企业年度计划。中央财政对计划内当年实施关闭的小企业,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适当的补助(奖励)资金。第七条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给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订具体的资金使用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下达资金到有关企业。第九条各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年度工作任务和重点,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本地区关闭小企业工作目标,并落实到具体企业,编制本地关闭小企业年度计划。第十条各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4月30日前,联合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报送下一个年度关闭小企业计划报告,并附以下材料:(一)地方小企业关闭计划申报表(附表1);(二)小企业项目合法的审批(核准、备案)、注册手续;(三)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复印件;(四)其他证明材料。第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对各地上报的年度关闭小企业计划组织审核。经审核符合中央财政补助条件的关闭小企业名单,由两部委于6月底前联合批复下达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第十二条各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审核通过的年度关闭小企业计划。第十三条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分批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本年度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申请文件。资金申请文件应详细说明关闭工作实施过程、成效、存在的问题、工作建议等。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各地上报的资金申请文件分批进行审核,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审核关闭小企业的实施情况及提出资金补助建议,财政部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按补助标准下达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第十四条各省申请年度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需附报以下材料:(一)关闭小企业基本情况表和汇总表(附表2、3);(二)关闭小企业已签订劳动合同职工的花名册(附表4);(三)地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等出具的小企业实施关闭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四)企业原生产经营有关证照(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等)已被注销的证明材料。(五)企业关闭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六)企业所在地级市上一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证明材料;(七)国家级贫困县(市)文件;(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第十五条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上报的关闭小企业年度计划和实施效果的真实性负责;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的管理,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有效。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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