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叶汝权认为,保险公司的做法正确。客户在投保时,一定要看清各项规定,不能单凭业务员的一面之词,一切以正式保单为准。
环卫公司向保险公司投团体保险,保险业务员称第二天就能投保生效,可最后没想到还没收到正式保单,一环卫工就在工作中遇车祸身亡。而等环卫公司拿到正式保单才发现,保险生效日期竟然在出事之后,纠纷也就随之出现.......
昨日下午,东莞市万家美市政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万家美)和泰康人寿保险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以下称泰康人寿),在东莞市保险行业协会会议室闹得不可开交,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泰康人寿称以正式保单合同为依据拒绝赔付,而万家美觉得被泰康人寿忽悠了。
为员工集体买保险
去年5月25日,经泰康人寿业务员唐辉联系,万家美打算为员工在原来已购买团体意外伤害险种的同时,再为员工买一份定期保险。
万家美行政人事部经理黄先生介绍,我们在5月25日给泰康人寿转账41000元,交了新购买的定期险种的保费。当时约定在原有团体意外险的基础上,如果在交费24小时后员工发生意外身故,除了可得到原来10万元的赔偿外,还可得到8万元的疾病身故保险金。
5月26日,唐辉给万家美带来新增保险的保单。黄先生说,唐辉当时带来的保单上,只有我们公司的名字和地址,泰康人寿初审员和收费员的签名和落款日期,但保险生效起止日期等均为空白。唐辉称他将代为填写,并且公司与泰康人寿之前有合作,出于信任,公司就签名并盖章。
正式合同还没到手就出事
5月29日,万家美一名入职才4天的环卫工,在工作时被小车当场撞死。事故发生后,万家美才发现他们收到的新增保险的保单生效日期竟然是6月1日。
万家美对身亡的环卫工家属赔付了19万多元,找到保险公司理赔时,泰康人寿在9月10日赔付了第一笔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10万元,但拒绝赔付新增保险的赔偿金,因为事故发生在生效日期前。
双方交锋
万家美:交了保费后出事就该赔付
保险业务员唐辉承认,当初的确是拿了空白的保单给万佳美签名盖章,生效起止日期等内容是之后填上的。而在万家美提供的凭证上,保险费在5月25日支付,泰康人寿也承认在5月26日收到保费。
唐辉说,客户签空白单是正常操作,客户交钱之后次日凌晨生效也属于正常范围。事故发生后,6月2日,泰康人寿给万家美的一份保险确认单,上面日期是6月1日开始生效,万佳美也在确认单上盖章。
但黄先生却说,发生事故后,泰康很积极处理,让我们提供死者的资料。因为当时死者家属比较急,我们也急,泰康告诉我们盖章之后,他们赔付也快一些,因为一直合作不错,就盖章了。
而在团体保险投保单上,保险责任的开始栏为: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凌晨起计算。黄先生也认为,他们已交了保费,保险就应生效。
泰康人寿:一切以正式保单为赔付依据
泰康人寿东莞中心支公司经理罗哲说,唐辉当初只是我们的保险代理人,去年底已被公司开除。唐辉的承诺只代表他个人,不代表泰康人寿。
泰康人寿广东分公司彭女士表示,当初空白的保单只是用于客户填申请资料,正式的保单以确认单为准。既然客户盖章确认,就有法律效力。对于黄先生所称确认单盖了章,泰康人寿就赔付得快些的说法,彭女士予以否认,表示公司从没这么说过。
彭女士说,虽然填了保单,交了钱,但是我们公司还要审核,不是所有都可以通过的,保险公司也有权撤销不符合规定的保单。一切赔付坚决以确认单为准,该赔一定赔,不该赔坚决不能赔,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各方说法
保险业协会:客户投保一定要看清保单
东莞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叶汝权认为,保险公司的做法正确。客户在投保时,一定要看清各项规定,不能单凭业务员的一面之词,一切以正式保单为准。整个东莞有3万多名保险业务员,不排除某些人为完成任务,夸大事实忽悠客户。一旦发现上述情况,保险员将被列入黑名单,不准再在广东省从事保险业务工作。如果保险公司监管失职,也将通过保监局处理。
律师:并非交了保费合同就生效
从双方的争议来看,主要是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及保险责任的开始,万家美5月26日签署投保单,向保险公司提出投保要求,保险公司当时并没有作出同意承保承诺。按照保险法第13条第1款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的规定,此时保险合同并没有成立。
另外,保险合同成立并不是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是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这在保险法第14条有明确规定。本案保险公司审核同意承保并从6月1日凌晨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这是本案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需要提醒广大投保人,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履行合同义务,这和保险合同的生效以及保险责任开始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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