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24日,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该公告没有依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公告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等内容,村民对征收土地的合法性产生怀疑,要求红山区人民政府提供征地批准文件遭到拒绝。村民认为红山区人民政府在没用征地批复的情况下强占土地的行为违法,拒绝向其交付土地。2006年5月10日,红山区国土资源局下发了《关于责令限期让出土地通知书》,5月17日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06)红法执字第592号行政裁定,准予申请人红山区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2006年6月1日凌晨国土资源局、公安、法院联合将申请人承包土地上的附着物铲除。
2006年11月8日村民委托律师闫某代理本案。律师认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内政土发[2006]64号《关于赤峰市人民政府实施城市规划二○○六年第一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其理由。
第一、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超越法定征收土地审批权限
二○○六年第一批次建设用地所征收的土地均为基本农田,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的规定,被申请人批准征收基本农田土地,超越其审批权限,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第二、批准征收的土地不属于赤峰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
被申请人批准的该宗土地不在赤峰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采用城市批次建设用地方式批准征收行为违法。赤峰市人民政府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外的土地应属于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用地范围,应当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审批。应采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而非城市批次建设用地,被申请的批准行为亦违法。
第三、批准转用集体耕地违反农用地转用指标的规定
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的规定,赤峰市人民政府在没有本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情况下,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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