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中院回应故意杀人案3大疑问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1:34:15 295 人看过

7月21日,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曾某某、陈某某故意杀人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曾某某无罪;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被告人陈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XX、周YY经济损失178142.8元。宣判后,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胡某先向媒体介绍了该案有关情况。

1、本案宣告曾某某无罪,事实和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此案发生于2003年10月27日,湘潭大学机械工程学院2002级硕士研究生周某某当晚在该校工科南楼308室遇害,并被抛尸于该校工科楼南门口通往西侧苗圃的台阶上。经湘潭市公安局侦查,曾某某、陈某某有杀害周某某的重大嫌疑。2004年6月,湘潭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曾某某、陈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向我院提起公诉。我院作出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死刑、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无期徒刑的判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将曾某某的死刑判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认定被告人曾某某杀死周某某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核准并发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我院重审。我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经当庭举证、质证,对全案事实和证据重新进行了审查。

我院经重审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某杀害被害人周某某的证据中,曾某某的有罪供述、陈某某指证曾某某杀人的供述、证人李某关于曾某某在案发时段离开过她的证言以及本案提取的鞋印、指纹、绳索等关键证据存在重大疑问,全案证据存在较多难以排除的疑点和矛盾,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中,关于曾某某的作案动机、是否与陈某某合谋、作案工具的来源及去向、有无作案时间等关键情节均无法确认。也就是说,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没有达到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确实、充分的要求,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比如现场提取的鞋印和指纹的遗留时间无法确定,曾某某在案发前曾两次到过案发现场,不能排除鞋印和指纹系曾某某在案发之前所留的可能性;曾某某关于作案工具棕绳的来源、特征的供述前后矛盾,所供述棕绳的长度与提取到的棕绳相差悬殊,且提取的棕绳上未检出人基因型,现有证据尚不能完全确定该棕绳系作案工具;对曾某某有无作案时间的问题,证人李某的多次证言前后反复,结合曾某某和陈某某的供述来看,认定曾某某有作案时间的证据不足。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我院依法对曾某某作出无罪判决。

2、既然对曾某某宣告无罪,为什么又判处陈某某有罪?

答: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某、陈某某合谋将被害人周某某杀死,我院经重新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曾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认定陈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综合全案证据可以确定,陈某某对周某某怀有积怨,有作案的动机。且陈某某在案发前多次购买大量安定片并投放至周某某的水杯内,此后也一直紧跟着周某某,在周某某已经回到寝室之后还以去工科楼听歌为由把周某某带到工科南楼308室,并与周某某在一起直至周某某遇害。之后陈某某还实施了隐匿罪证、清理现场、发送短信掩盖真相等行为。依据查明的事实,法院依法判决陈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证据能证明什么,就认定什么事实,并据此作出判决,这就是坚持证据裁判原则。

3、这个案件为什么审理了这么长时间?

答:本案两名被告人和一名被害人都是湘潭大学在读研究生,案件重大、疑难、复杂,受到社会广泛关注。这个案件经过三级法院几次审理,在该案的审判中,人民法院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做了大量工作,始终本着对事实、对法律负责的精神,对证据的审查、事实的认定非常慎重。据我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我院法官都到过案发现场,对相关证据进行实地复核。

2013年4月17日,我院对该案重新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根据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先后两次决定延期审理。期间,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补充侦查工作,我院对证据进行了调查核实。正是在坚持证据裁判原则的基础上,我院综合全案证据情况,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害人家属由于心情悲愤,情绪较为激动,频繁上访反映诉求。我院一方面通过审理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耐心细致接访,反复向其释法析理,多次上门走访、慰问,积极为其争取司法救助,尽力给予其精神抚慰和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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