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对清缴欠税有哪些规定
1.严格控制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权限和期限。《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确定税款优先原则。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
(3)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建立一系列欠税清缴制度。包括:(1)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2)纳税人在合并、分立前未缴清税款的,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欠缴税款50000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4)税务机关可以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5)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的税款,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欠税、滞纳金,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6)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延期缴纳税款的适用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国家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期限。征管法规定有特殊困难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对税收征管法所称“特殊困难”和审批权限解释为: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有权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延期缴纳税款的程序是: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0.5‰的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多缴税款的退还是如何规定的?
纳税人多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依法予以退还。按照《税收征管法》第51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在办理税款退还时,有以下几项具体要求:
1.税务机关发现多缴税款的退还。由税务机关发现的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2.纳税人发现的多缴税款的退还。纳税人可以要求税务机关退还,并加算银行利息。
(1)要求退还多缴税款的期限。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超过3年不能退还税款,也不能加算利息。
(2)办理退还税款的期限。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3)加算利息的范围和标准。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3.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税收征管法对未缴或少缴税款追征是如何规定的?
针对不同情况造成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补缴及追征,《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以及征管法实施细则做出了明确规定。
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税务机关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2.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其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追征期限的限制,即可以无限期追征。
税收征管法在办理税务登记方面有何规定?
答: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开业、变更、停歇业以及生产、经营等活动情况进行登记,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征管法中对设立税务登记管理的规定主要有:
1.界定需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税收征管法》第15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同时,征管法还规定,对从事生产经营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2.规定征纳双方办理登记的时限。《税收征管法》第15条规定了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和税务机关审核、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的时间,即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3.规定了税务机关与工商机关的信息通报制度。《税收征管法》第15条第2款规定了工商机关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登记注册、发照情况,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情况的义务。
4.明确税务登记与银行账号的双向登录及账户查询协助制度。《税收征管法》第17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所有账号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办理的生产、经营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税务机关在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这样,税务机关就能凭借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掌握大部分纳税人银行开户情况,达到控制税源、追缴税款的目的,极大地提高了税务登记的法律地位。
税务机关对未缴或者少缴税款,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应依法征收滞纳金。《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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