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江苏、山东省建工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中央直接管理的总公司(集团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48号令)、《贯彻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意见》(建设部建建〔1996〕493号文件)、《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建设部和监察部联合颁发的第68号部令)和《1999年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的意见》(建设部建建〔1999〕53号文件),现就1999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的范围
今年资质年检的范围包括各类、各级建筑业企业,包括等级企业和非等级企业,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和非独立法人的附属施工单位。
二、年检的要求
1、今年的资质年检工作,各级资质管理部门要组织工程质量、安全、市场、财务、统计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并与我部部署的整顿规范建设市场和工程质量大检查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资质管理这个宏观调控手段的作用,对在整顿规范建设市场检查阶段(包括复查和抽查)和质量大检查过程中查出的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建筑业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随时从严进行资质处罚,该降级的降级,该吊销证书的吊销证书。
我司将组织有关人员在适当的时候对各省市资质年检的结果进行抽查。
2、停止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工作。我部今年停止审批一级资质建筑业企业,也不再办理增项资质升级工作。
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也要停止审批二级资质建筑业企业。
3、停止审批新组建具有综合承包工程资格的建筑业企业(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以及改制、改组、分立的企业除外)。
4、严格管理,提高年检工作质量。今年继续沿用1998年度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年度检查表》,一级资质建筑业企业要求加报企业统计报表C102、C103表(由统计部门制表、并报送统计部门的基层统计年报)作为年检表附件。年检数据要以企业报送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为准,各级资质管理部门要加强年检数据的审查,必要时,可请同级统计部门协助审查,以防止企业虚报或瞒报数字。
5、年检期间,各级资质管理部门要提高为基层服务、为企业服务的意识,尽可能方便企业,不要因为年检而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时,要切实加强廉政建设,树立资质管理部门的良好形象。
三、年检工作分工
由于国务院各部门机构调整、职能转变,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中央管理的各总公司(企业集团)实行政企分开而没有行政职能,使国务院各部门(除铁道部外)和中央各总公司(企业集团)已不宜再承担属于政府行为的对所属建筑业企业进行资质管理的工作。为此,今年的资质年检工作作如下分工:
1、由中央管理的各总公司(集团公司)及其所属的建筑业企业(名单见附件1),由建设部直接负责其资质年检工作(已经由地方负责年检的不作调整),各总公司(集团公司)配合建设部做好其下属企业的年检工作。
2、铁道部所属建筑业企业和军队保留的工程部队(名单见附件2),其资质年检工作仍分别由铁道部和解放军总后勤部负责,并将资质年检结果抄送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已随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下放到地方的原中央各部门(总公司)所属建筑业企业,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及协会所办的建筑业企业,已与原主管部门(包括中央党政机关、军队、武警部队)脱钩、未并入中央企业或尚未明确隶属关系的建筑业企业,均按属地管理原则,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资质年检。
4、地方所属建筑业企业,由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资质年检。
四、年检工作进度安排
1、今年的年检时间为4月1日 ̄7月31日。
2、5月15日前,请中央各总公司(集团公司)将所属企业填写好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年度检查表》及企业报送统计部门的1998年度统计报表C102、C103表(复印件)汇总报送建设部。
3、8月31日前,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和铁道部、总后勤部向建设部报送书面资质年检工作总结,内容要求:①年检基本情况;②本辖区内企业总体状况分析、对策;③年检工作的成效及改进意见、建议;④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汇总表,降级、吊销情况汇总表;⑤一级企业年检表及98年度企业统计报表C102、C103表。
五、联系办法
年检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司建筑业发展处联系。
联系电话:(010)68393327
传
真:(010)68393919
联系人:商丽萍、廖玉平
通讯地址:100835北京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建筑管理司
附件1:由中央管理的各总公司(企业集团)名单(略)
附件2:军队保留的工程部队名单(略)
附件3: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汇总表(略)
附件4:建筑业企业资质降级、吊销情况汇总表(略)
1999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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