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开满诉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21:13:36 359 人看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5)安汉行初字第07号

原告王开满,男,生于1936年12月15日,汉族,住汉滨区关庙镇东站村五组,村民。

委托代理人王富文,男,住址职业同上,系原告王开满之子。

委托代理人来宝艳,女,汉滨区关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地址在本区五星街38号。

法定代表人龚光喜,区长。

委托代理人王重义,汉滨区国土资源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刘隽,汉滨区国土资源局干部。

第三人王开祥,男,生于1939年2月16日,汉族,住汉滨区关庙镇东站村五组,村民。

原告王开满不服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1991年6月1日给王开祥颁发的安集建第0300902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一案,于200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5年4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原告所诉被告不适格,于2005年4月21日通知原告变更诉讼主体,2005年5月8日原告更换被告,本院于同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2005年6月16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发证认为:1991年2月,原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我府开展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工作,以村为单位将各户使用宅基地面积收费数额定下后,经村委会讨论审定,张榜公布,再核发宅基地有偿使用证书,实行依法保护,依法交费,有偿使用。第三人王开祥使用宅基地158.76平方米,用地东西至滴水为界,南、北至界石,村上将宅基地界线、面积、收费数确定后,经原皂树乡(现关庙镇)人民政府审核,报我府批准颁发安集建第0300902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原告王开满诉称:我祖辈留有座东向西土木结构房子三间,从堂屋中线一分为二,其南边前半间属我,后半间属王开祥,北边前半间属王春安,后半间属王春万,其院坝四户公用。后我与王开祥在老房前建两间土木结构房子,我居南,王开祥居北,为明确界畔,双方将两间土房四间地基各半并栽铁桩为界。1991年土清,王开祥隐瞒事实真相,被告未查明事实,将老房南边前半间属我使用房地确权发证到王开祥名下,发证面积158.76平方米,其四至均以滴水为界。争议半间房地,属零星不连畔地,1991年土清因不连畔村组未给我登记,但我们一直在使用,其房尚在。被告发证不进行产权来源调查,所发证件四至与审查表的表述不一,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侵犯了我的合法财产权,故请求撤销。

被告辩称:王开祥使用宅地是经东站村确定,乡政府审核后报我府批准的,已按宅基地有偿使用交纳费用,其发证程序符合当时有偿使用发证的规定,另外,1991年土清给王开满也颁发了使用证,其用地面积不符为何不主张权利,现主张争议地使用权,已超过诉讼时效,应依法驳回。

第三人王开祥述称:原告无任何分单证据证实争议房产属其所有,仅凭买通的两份证人证言便要求撤销我的土地使用证,属诬告。1991年发证,原告是知道的,其起诉时效已过,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开满与第三人王开祥系一爷之孙,王开满、王开祥祖辈在关庙东站村五组留有座东向西土木结构裂架房子三间,从堂屋中线一分为二,其南边前半间属王开满,后半间属王开祥;北边前后半间分别属王春安和王春万。后王开满、王开祥在该房子西侧建两间房子,王开满居南,王开祥居北,双方在交界处栽了界石。现老房北边尚存残置,南边房屋尚在,王富文在南边前半间争议处存放有东西。1991年原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工作,第三人王开祥经村、乡审核同意,使用宅基地158.76平方米,其四至东、西以滴水为界,南、北均以界石为界,交纳6.76元使用费,报原安康市人民政府批准,于1991年6月1日颁发安集建第0300902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其四至均以滴水为界,用地面积158.76平方米,附图上含祖业老房南边房。1996年10月第三人王开祥之子王富荣因危房申请原基翻建,经村、乡同意,报原安康市人民政府批准原基拆旧建新66.67平方米,其四至东、西以滴水为界,南至王开满,北至王春安,房屋座东向西。房屋竣工后,王富荣于1998年3月申请验收换证,经关庙镇土管所验收审核报被告批准,于1998年3月15日王富荣取得安集建[96]字第01152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将王开祥原使用土地大部分更换到王富荣名下,其用地面积162.26平方米,东以本户滴水为界,南邻王开满住宅以本户滴水为界,西邻公路以本户滴水为界,北邻王春安以本户滴水为界。2004年12月王富荣、王开祥以所持0300902土地使用证诉至本院,要求王开满、王富文返还财产,两原告遂于2005年3月就土地使用证提出复议,安康市人民政府以其申请期限超过60日为由不予受理,原告仍不服,诉至本院,要求撤销王开祥土地使用证,变更王富荣(96)字第01152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另案已处理)。

庭审后还查明:王开祥之子王富荣所持01152号土地使用证,其使用面积不含祖业老房南边房,其争议的老房南边前半间房地被告职能部门已在2005年6月30日在王开祥原证备注栏内及附图上表明仍在王开祥使用证名下,王开祥原证使用面积除老房南边房全部确为王富荣名下,原告仍不服,只就王富荣土地使用证撤回起诉。

以上事实有王春安、王春万证言,国务院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陕西省、安康市开展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工作的通知,王开祥宅基地登记审查表,王富荣拆旧建新审批表验收勘察表,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可证。

本院认为:开展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工作,依法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是法律赋予被告的职权,但被告在颁发土地使用证时,忽视土地来源审查,仅凭一份宅基地登记审查表即将原告、第三人祖业遗留财产一半(南边房)全部划为第三人王开祥使用,且所发土地使用证与审查表所载南、北表述不一,其发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庭审后其职能部门虽对原证进行改变,但争议部分未改变,原告存异议并不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二)项1目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汉滨区人民政府1991年6月1日给第三人王开祥颁发安集建第0300902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08日 13:3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集体土地相关文章
  •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颁证部门的通告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颁证部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我市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部门,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调整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双方应立即进行接交。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土地权属登记申请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受理该类申请;本通告发布前,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已受理且于1999年6月30日前未办理完毕的,从1999年7月1日起,移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继续办理。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于2001年12月31日前,分期分批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原颁发的《武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更换成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的土地权属证书;在期限届满前未更换的《武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可继续使用。四、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
    2023-06-10
    81人看过
  • 郑燕萍诉新昌县人民政府、叶琴娟颁发土地使用权证行政争议上诉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1)浙行终字第28号委托代理人楼韬,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继胜,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燕萍因颁发土地使用权证行政争议一案,不服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绍中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9月25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郑燕萍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松庆,被上诉人新昌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梁燕贵、张淮钟,被上诉人叶琴娟及其委托代理人楼韬、丁继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根据被告的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定,原新昌县城关镇胜利路12号房屋系第三人叶琴娟继承所得。1992年3月29日,被告新昌县人民政府为实施县城建设总体规划,建设新北街需要,必须拆迁第三人房屋,经协商被告与第三人等三户(另二户为大儿子吕国庆、小儿子叶国辉)签订了拆迁协议书,其中安置办法为:被告安排第三人等三户临街房
    2023-06-06
    451人看过
  • 王春法、王芳森、王芳东、王旭英、王国英诉义乌市人民政府颁发房屋所有权证行政争议案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3)金中行初字第51号系王光荣弟弟。原告王春法、王芳森、王芳东、王旭英、王国英不服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颁发房屋所有权证行政争议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春法、王芳森、王芳东、王旭英、王国英的委托代理人吴平,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吴蔚荣的委托代理人汪宁、朱晓将,第三人王海涵、李银菊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雄武、左文辉,第三人王联铭、王球凤的委托代理人毛建荣,第三人王光荣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王龙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1998年12月14日,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将座落于义乌市稠城街道共和村清塘下二层楼房一间,计建筑面积50.72平方米房产权给第三人王海涵、李银菊颁发了义乌市房权证稠城字第0004638号房屋所有权证和0003406号房屋共有权证。原告王春法、
    2023-06-06
    70人看过
  • 申请撤销县政府为第三人颁发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例
    [案情]1998年某县文化局与华某订立协议书,将县文化局使用的土地的使用权以180元/㎡的价格转让给华某使用。某县土地管理局与华某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未实际收取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于1998年12月向华某颁发了国用(1998)字第A269814508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面积为180㎡,后县文化局又将18.4㎡的土地交与华某,并在原土地使用证上的备注栏上注明:该宗地实用面积为198.4㎡,县政府在该证上加盖了土地登记专用章。与此同时,县文化局也与明某订立协议书,将其使用的另一块土地出售给明某使用,2000年明某以130元/㎡的价格向县文化局交纳了13000元土地转让费,并于当年向县政府申领国有土地使用证,县政府于2000年10月17日颁发了国用(2000)字第A2609410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面积为151.45㎡。该证标明明某与华某两家的公用通道宽度为5.5米,
    2022-11-06
    190人看过
  • 毕节地区金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毕节市人民政府、毕节市国土局颁发登记国有土地使用证纠纷案
    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1)毕中行初字第5号原告毕节地区金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毕节市翠屏路126号。法定代表人刘轩,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竟鹏,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毕节市人民政府。地址毕节市解放路。法定代表人沈先启,市长。委托代理人熊雄,毕节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节市国土局,地址毕节市天河路。法定代表人陈顶福,局长。委托代理人陈英华,毕节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昌礼,毕节市国土局干部。第三人毕节市翠屏路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地址毕节市翠屏路。法定代表人王成兴,公司总经理。原告毕节地区金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被告毕节市人民政府、毕节市国土局颁发登记毕节市国用(2001)字第11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毕节地区金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高竟鹏,被告毕节市人民政
    2023-06-06
    98人看过
  •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
    发布部门: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六政[2006]8号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06年2月17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3)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在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因公共利益和实施城市规划征收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需要对房屋拆迁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征收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
    2023-04-23
    111人看过
  • 付艮夫诉登封市人民政府为第三人付建功颁发城关集建(中岳)字第556号土地使用证纠纷案
    (2004)登行初字第00009号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原告付艮夫,男,汉族,1948年1月2日出生,住登封市中岳街道办事处中岳庙村2组,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丁银周,男,汉族,1963年4月5日出生,住登封市上海商场三楼。被告登封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松林,市长。委托代理人王龙涛,男,登封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贾君晓,男,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付建功,男,汉族,1957年出生,住登封市嵩阳街道办事处新兴街十巷9号。原告付艮夫不服被告登封市人民政府为第三人付建功颁发的城关集建(中岳)字第556号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第556号土地证)一案,于2004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3月22日开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原告付艮夫及其委托代理人丁银周,被告委托代理人王龙涛、贾君晓,第三人付建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
    2023-06-10
    135人看过
  •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安康城区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的通知
    汉滨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快预拌混凝土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商品混凝土发展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1997]32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在安康中心城市规划区内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的重要意义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是建筑业由传统生产方式向现代化生产方式转变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中心城市建设、减少城市环境污染、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建设品位具有重要意义。汉滨区及市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切实把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工作抓紧抓好。二、统筹规划,有序发展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推行商品混凝土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区域、分阶段、分工程类型逐步推广使用”的原则,加大行业管理力度,既要积极推广应用,又要防止一哄而上。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的总体水平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商品混
    2023-04-22
    133人看过
  • 确认x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征用集体土地补偿标准通知的具体行政行为
    XX省政府为修建XX沿海高速公路,经国务院批准XX省沿海高速公路建设用地征用土地一书四方案中的征收土地方案批准的年产值标准为1300—2949元/亩,2005年5月19日XX县人民政府颁发了(2005)24号通知确定的年产值标准为1567元/亩。村民认为:沿海高速征用村民的土地都是基本农田,基本农田是质量最高,产量最高,投入最大的耕地,其年产值应以1300—2949元/亩范围内最高值2949元/亩来确定,不应该由XX县政府和高速公路筹建处共同确认1567元/亩为年产值标准。(2005)24号通知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权改变国务院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也没有授权在征收土地批复后由申报征收土地的县级政府另行制定年产值标准的规定,该做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依据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县政府在报批前就被征耕地的年产值标准等问题应向农民征求意见,并对有争议的年产值标准还要组织听证。因此,XX县人民政府颁发(2
    2023-04-22
    115人看过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厦门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规定》的通知[失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现将《厦门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厦门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1985年10月1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土地使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独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特区企业)及其常驻代表机构使用特区土地者。内联企业使用特区土地者,亦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特区企业需用土地,应持投资项目批准文件和合同副本向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申请,经核配后,由厦门市房地产管理局发给土地使用证。第四条使用特区土地的企业为土地使用费的缴费人。以土地使用权折价入股或作为条件举办合资、合作、内联企业或项目的,土地使用费由提供土地的一方缴纳。租用公房、私房的特区企业,其土地使用费由房屋所有权人缴纳。第五条土地使用费,专用海岸线使用费由厦门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征收。并于第二年的三月三十一日前上缴市财政局。第
    2023-04-22
    100人看过
  • 吴坤荣、王美琼、黄池兰等诉海口市人民政府、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颁发土地使用证上诉案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0)琼行终字第3号系海口市振东区海府路街道道客村人,均住该村。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四海,海南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坤富,海口市新华区干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口市人民政府,地址海口市龙昆北路19号。法定代表人王法仁,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林接明,海口市弘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地址海口市机场路。法定代表人景兴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军辉,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坤荣等九人因其诉被上诉人海口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及原审第三人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分公司)颁发土地使用证一案,不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海中法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二000年一月十九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案情复杂,不能在法定审限内结案,经报最高人民法院
    2023-06-06
    479人看过
  • 哈尔滨市控制开发区内集体土地改变用途的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开发区内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发区规划用地内集体土地的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开发区,是指哈尔滨经济开发区和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四条本规定由市地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土地管理部门所属开发区土地管理机构承担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利用开发区内集团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应当符合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第六条占用开发区内耕地开挖鱼池、种植树木、培育树苗、打机电井、修建温室大棚及其他附属设施改变耕地用途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分别持市水产、林业、水利或者农业等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和调整用地计划,向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1996年年底
    2023-06-10
    455人看过
  • 梁**诉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颁发房产证侵犯财产权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4)佛中法行终字第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惠坚,男,汉族,1964年3月6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红岗管理区黄岗3村。委托代理人:杨丽娟,女,汉族,1967年1月28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红岗管理区黄岗3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民路。法定代表人:周天明,区长。委托代理人:刘百涛,佛山市顺德区规划国土局法制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林钦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科员。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梁业赞,男,汉族,1977年7月6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黄岗一街十三巷6号。上诉人梁惠坚因诉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侵犯财产权一案,不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顺法行初字第2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中,诉讼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佛山市顺
    2023-06-08
    274人看过
  •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道里区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办、局,直属事业单位:《道里区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管理办法》业经2003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区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道里区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工作的管理和规范征用过程中的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全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区政府委派与区国土资源分局一并负责对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的全过程实施监督和管理。各乡(镇)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政策和审批程序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三条农村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
    2023-06-10
    311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集体土地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称作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更多>

    #集体土地
    相关咨询
    • 开发商土地使用证多少年颁发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6-18
      开发商土地使用证具体为多少年,应视该地的用途确定。如开发商利用该地建造商品房,那么土地使用权的年限为70年。如果用于商业用途,那么土地使用权的年限为50年。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
    • 武汉市开发区土地使用面积按集体划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有什么规定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2-27
      近日,该局为了切实加强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管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节约和保护耕地,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该市实际,出台文件进一步规范该市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管理。一是严格实施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管理农村村民建住宅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坚持集约合理用地原则,鼓励由自然
    • 土地改革中由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的法律性质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2-04
      《土地改革法》规定:对土地改革中分到的宅基地以及地上的房屋,都由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所有证。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农村逐步走向合作化的道路,通过兴办合作社的形式,农民私有的土地转为了合作社集体所有,逐渐形成了现在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制,并在法律上得到了确认。城市土地随1982年我国《宪法》的颁布“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而转为国有性质。因此,现在不存在私有的土地,当时原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证也自然失去了效
    • 未颁发土地证的过渡期政府盖章的土地证明能代表土地使用证吗
      天津在线咨询 2022-10-30
      只能证明该宗地政府允许你使用了,但法律上并不生效。最好是抓紧时间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依法登记了,那才是牢靠的。
    • 哪些,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可注销村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26
      (一)为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村庄改造需调整使用和进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占用的宅基地;(二)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因继承等依法取得的两处以上宅基地除外)的宅基地(三)农村村民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到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四)自依法批准之日起,满两年未动工兴建的宅基地;(五)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收回的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