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某市张先生在其居住的某小区内驾车时,不慎将同一小区内王先生的德国长毛犬撞伤,并为医治该犬花去800多元。事后,张先生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称,车主申请理赔必须有公安交通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证明或者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而当地交警部门和派出所则分别以“车犬相撞责任难以认定”和“此事不在警方的负责范围内”为由拒绝出具相关证明。张先生几经奔走,却毫无结果。
近些年来,随着私家车数量的快速增加,全国各个城市居民小区内的车祸也呈增加趋势。由于小区内的道路非同于法律意义上的道路,一旦车祸发生,事故责任如何认定、保险理赔如何进行就成了有车族共同关心的话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由此可知,一般城市居民小区内的道路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道路。与之相应,小区内发生的车祸也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而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前关于此类的交通事故由于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公安交通部门无权对此类案件进行管辖。由此引发的责任认定问题、保险理赔问题曾经一度引发强烈的社会讨论。考虑到这一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因此,该法实施以后,尽管车辆是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当事人仍然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交通管理部门应比照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当事人双方不能对赔偿问题达成协议,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作为诉讼的依据。但是在本案中,公安交通部门提出车犬在居民区内相撞责任难以认定,关于这一点,笔者认为值得商榷。
目前就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问题学术界主要有“无过错责任说”和“过错推定说”两种观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由此可见该法对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碰撞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碰撞采用两种不同的归责原则,即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碰撞采用过错原则,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碰撞采用“过错推定说”。本案中交警部门认为车犬相撞责任无法认定的原因,大抵就是因为该法只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作了明文规定,而没有对动物作出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对法律条文的认识不能局限于字面含义,而应当从整体上进行理解。法律规定机动车之间的碰撞采用过错责任,无非是对遵守交通秩序者的保护和对违规者的惩罚;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是突出法律对弱势者的保护。同时由于法律并没有禁止合法宠物在道路上通行,因此机动车与宠物在道路上发生碰撞时,责任理应由机动车驾驶人和宠物的管理人共同承担。关于这一点2006年12月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车犬相撞的交通事故时,也做出了同样判决。
具体到本案中,由于事故发生的地点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居民小区是业主进行居住生活的地方,机动车驾驶者在小区内行驶时,理应付出比在一般道路上行驶时更高的注意义务。所以对此类事故进行认定时,交通安全部门除了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一般规定之外,还应考虑居民小区这一事故地点的特殊之处。即,除非能证明该事故是由王先生故意唆使其犬造成的,否则张先生就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男子开车撞死名犬被索赔55万法院终审判赔14万
一条名犬被车撞死后,主人索赔55万元。近日,(江西)上饶市中院终审判令保险公司赔偿14.0055万元,为这起“天价”狗命案划上了一个句号。
肇事者撞死名犬
2010年2月14日12时许,广丰男子刘志华驾车不慎撞死了同乡王红梅的爱犬。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交通事故刘志华负全责。
王红梅说,这是比利时牧羊犬的一个品种马里努阿犬,属世界名犬。2010年3月25日,王红梅一纸诉状把刘志华告到广丰县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55万元。
名犬价值成争论焦点
由于刘志华驾驶的轿车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永诚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被列为第二被告。永诚保险公司与犬主人王红梅对这只马里努阿犬的价格争论成了庭审焦点。
对于索赔55万元的“天价”,王红梅称,她是有理由的。早在2008年5月6日,王红梅就与玉山县某犬舍的经营者詹某约好,待这只狗达到配种条件后转卖给他,价格为52万元,而她买狗时就花了12万元。
被告永诚公司辩称,马里努阿犬是一种普通军用犬,价格最多在3万元左右,其中幼犬价格1万元,训练价格2万元,所以保险公司只愿意按3万元价格赔偿。
经王红梅申请,广丰县法院委托中国犬管理协会对该犬进行相关价格鉴定。2010年8月,中国犬管理协会给出的相关参考意见书指出:该类犬种市场价值无统一标准,不能确定具体价格。
法院终审判赔14万元
法院一审认为,由于马里努阿犬目前市场无统一价格,双方均没有提供确凿的证据用于证明自己的主张。2010年10月底,广丰法院一审判决,按该犬的购置价格,核定王红梅的损失为12万元,另加鉴定费7355元,狗尸的冰冻费1.27万元,永诚保险公司赔偿王红梅损失共计14.0055万元。
一审判决后,王红梅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上饶市中院维持广丰县法院的一审原判。(文内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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