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是否具有专属管辖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4:04:52 399 人看过

1、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是否具有专属管辖权?所在地或者保险标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的管辖权

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所在地法院。如何解决船舶碰撞纠纷

1。如果船舶碰撞是由不可抗力或其他不能归因于任何一方或无法确定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在船舶碰撞案件中,除责任划分外,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往往是财产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的焦点,这不仅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是当事人的主要目的。在船舶碰撞中,碰撞往往给双方造成巨大损失,包括船舶损失、货物损坏、人身伤害、沉船救助、沉船打捞、船舶时间损失等。这些损失往往是由于船舶价值较大,导致海事事故的诉讼对象变得非常庞大。如何确定海上碰撞损失和赔偿的优先权,已成为海上碰撞案件的焦点。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我国船舶碰撞事故赔偿制度大多遵循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方根据过错程度向受害方支付赔偿。在船舶碰撞案件中,碰撞责任通常由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而赔偿的确定是通过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来确定的。在碰撞事故中,船舶必须根据自己的过失承担碰撞造成的损失,包括自己的损失和对方的损失,并根据事故原因赔偿对方的损失。当然,为了保护船员的个人利益,国际法一般规定,为了保护第三人的个人利益,船员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在船舶碰撞货物损失中,可以参照《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对承运人责任的相关免除和限制。与船舶碰撞最密切相关的保护是海事过失豁免。这一免责条款经常在发生碰撞船舶上货物损失的情况下被援引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4月04日 08:5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船舶相关文章
  • “南京”轮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案
    原告:泉州市锦程海运公司(简称“锦程公司”)原告:南京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南京公司”)被告:中国人民保险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简称“人保北海分公司”)「案情简介」一、具体案情1996年3月,锦程公司在广西北海市设立泉州市锦程海运公司驻广西北海办事处(简称“北海办事处”)。该办事处属非经营性办事机构。1998年8月31日,经锦程公司授权,北海办事处与南京公司订立《光船租赁协议》。双方约定:南京公司将其所属的“南京”轮出租给北海办事处,租期自1998年9月1日至1999年9月1日;租期内租船人应负担费用为船舶投保,所有保险单上的抬头应以他们共同的名义。“南京”轮系1968年1月1日由英国本泰兰造船有限公司制造的钢质干货船,船长121.61米,宽17.22米,深9.93米,总吨位5061吨,净吨位3327吨。该轮于1999年1月11日在北海进行了初次检验,取得全套《舶检验证书簿》,其适航证
    2022-11-16
    142人看过
  • 船舶租赁合同纠纷该如何选择管辖法院?
    船舶租用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或者不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该合同当事人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而产生的纠纷,即为船舶租用合同纠纷。而租赁合同又分为定期租赁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如果发生纠纷,该如何诉讼呢?船舶租用合同是典型海商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髙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这类合同纠纷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地方法院无管辖权。具体的地域管辖,则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第2款第(3)项关于因船舶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的规定予以确定。船舶租用合同纠纷案件分什么管辖?1、专属管辖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与船舶或者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
    2023-06-06
    457人看过
  • 租赁合同纠纷,专用管辖权还是就是共同管辖权
    房屋租赁合同是人们生活中常见的合同,也是纠纷较多的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管辖属于专属管辖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不属于专属管辖。虽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与房地产有关,但诉讼法律关系的依据是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合同,其性质仍然是债权债务纠纷,不是房地产物权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而应适用合同纠纷的特殊地区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即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定房屋租赁纠纷管辖的批复》中明确规定: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部分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以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法院管辖。由于此类纠纷仍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即房地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是怎么
    2023-08-18
    66人看过
  • 船舶保赔保险合同纠纷能仲裁吗
    关于保险合同所引发的纷争,可采用仲裁途径予以化解。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时,有两个明晰的路径:一是由中立的仲裁机构予以仲裁解决;二是由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进展诉讼程序。需明确提出的是,仲裁裁决具备合法性和约束力,凡参与者均需遵守并履行。若其中一方未按照裁决执行,则对方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或者撤销。在遇到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首先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因此,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是维护自己权益的一种合法途径。
    2024-05-13
    441人看过
  • 车位纠纷是专属管辖吗,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吗?
    一、车位纠纷是专属管辖吗属于,车位纠纷是指业主与开发商或者业主与业主之间就车位的权属、使用、收益等发生的争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属于不动产引发的纠纷,应当由建筑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专属管辖只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的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的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的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降低或丧失其价值的财产,如土地以及土地上的房屋、森林、草原、河流等。二、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吗关于不动产物权纠纷,如土地确权、房屋质量、侵权等纠纷才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与不动产有关的合同纠纷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就不是适用专属管辖。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
    2024-01-03
    393人看过
  • 内河船舶海事纠纷法院管辖吗
    一、内河船舶海事纠纷法院管辖吗内河船舶只要符合海事法院管辖的要求就属于海事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三条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二、海事法院都管辖什么样的官司1、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赔偿案件;2、船舶触碰海上、通海水域、港口的建筑物和设施的损害赔偿案件,其中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以及触碰航标等助航设施和其他海上设施的损害赔偿案件;3、船舷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水下敷设的设施损害赔偿案件;4、船舶排放、泄漏有害物质或者污水,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及货物损害的损害赔偿案件;5、海上或港口建设、作业以及拆船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及货物损害的损害赔偿案件;6、船舶航行、作业损坏渔网、其他捕鱼设施和水产养殖的赔偿案件;7、航道中的沉船、
    2023-04-27
    423人看过
  • 合同争议管辖权纠纷:起诉方所在地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
    合同约定由起诉方所在地法院起诉的管辖约定是有效的。因为合同违约的一般情况下只有一方当事人,另一方就可以按照管辖约定在自己的所在地法院起诉。如果双方都违约,都提起诉讼,因为都有管辖权,可以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相关的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和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管辖法院错了怎么办合同约定管辖法院错了如何处理合同中约定出现纠纷时管辖法院出错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管辖异议,让法院裁定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管理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
    2023-07-22
    132人看过
  • 物权纠纷专属管辖的问题
    物权侵权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适用专属管辖的案件有: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物权纠纷的诉讼流程是什么1、原告起诉。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7
    2023-08-02
    483人看过
  • “富阳3号”船舶货物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告:潮安市文慈银发五金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1996年10月14日,**公司作为买方,与**财产香港>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了>,委托**钢铁有限公司以**钢铁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公司签订销售合同,销售**公司从**公司购买的10000吨钢材年月日,**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同意买方**公司购买10000吨钢卷元(增减10%)卖方**SteelCo.,Ltd;装运日期为1996年11月,装运港为远东港,卸货港为中国汕头,买方负责保险;单价为每吨278美元,中国汕头成本加运费总额为2780000美元;付款条件为90天见票可撤销信用证,必须在1996年10月31日或之前开立;其他规定应按照一般惯例执行。本合同未规定货物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也
    2023-05-07
    460人看过
  •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具有管辖权的是
    根据保险合同纠纷诉讼管辖权的规定,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合同管辖的基本原则1、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的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2、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3、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下合同的具体履行地是:(一)买卖合同履行地问题(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仅约定了交货地点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
    2023-03-09
    121人看过
  • 2023内河船舶纠纷的管辖规定是什么
    一、内河船舶纠纷的管辖规定是什么内河船舶纠纷的管辖,合同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按以下办理。《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
    2023-01-26
    222人看过
  • 船舶买卖合同能规定管辖权吗
    1、船舶买卖合同能否规定管辖权?船舶买卖合同可以规定管辖权。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履行地、被告所在地、原告住所地法院的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合同纠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当事人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仲裁地等实际发生纠纷的地点的人民法院原告有住所、标的物所在地等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关于分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二是如何办理船舶所有权证(一)受理申请。资料、文件齐全的,受理人应当受理并复核。对依法不需要申请或者不属于代理权限的,受理人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其不需要申请或者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材料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人应当通知申请人,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和签名。4。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
    2023-05-31
    113人看过
  • 合同纠纷保险案件是否可约定法院管辖权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保险标的不同,管辖法院的规定也有所不同: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可选择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可以是户籍地,如果有经常居住地的,也可以在经常居住地起诉。保险标的是海上交通工具,或海上运输、海上运输的货物,发生保险合同纠纷的,由海事法院管辖。如果双方对管辖法院进行约定,也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专卖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权是哪些法院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
    2023-07-11
    286人看过
  • 航次租船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原告:****船行。被告:**国平成商事株式会社。1993年1月,****船行(下称**船行)与**国平成商事株式会社(下称**商社)通过电传签订一份租船合同,约定由**船行派船承运**商社的一批钢材,装货港为日本大分港,卸货港为中国天津新港。合同签订后,**船行于同年2月派船从厦门港驶往日本大分港受载。船抵大分港后,**商社以船舶不适航为理由拒绝装货。为此,与**船行发生争议。后经双方协商,由中国船*社与日本NKKK船级社对船舶进行检验,检验结果认为船舶适航。**商社仍然拒绝装货,致使船舶空载返回中国大连港。**船行认为,船舶从厦门港驶往日本大分港受载,厦门至大分是此租船合同的预备航次,预备航次的开始即是合同履行的开始,厦门是本次租船合同的履行地。因此,于1994年3月17日向厦门海事法院起诉称,**商社违反合同约定,拒绝装货,导致船舶空载,造成其经济损失4.6万美元,要求**商社赔偿经
    2023-04-27
    328人看过
换一批
#海事海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船舶
    词条

    船舶是需要进行登记的,根据我国的法律,下列船舶应当进行登记: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 更多>

    #船舶
    相关咨询
    • 专利专有权侵权纠纷是否专属管辖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1-11-17
      专有技术侵权纠纷不适用于专有管辖。专有技术侵权属于侵权行为,应当由侵权地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院管辖。侵权地,包括侵权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包括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的所在地,侵权结果的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的住所地。
    • 船舶租用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7-26
      船舶租用合同是典型海商合同,这类合同纠纷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地方法院无管辖权。具体的地域管辖,因船舶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的规定予以确定。
    • 船舶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有什么规定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6-28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请问一下船舶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有什么规定lt;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请问一下船舶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有什么规定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因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船舶买卖合同纠纷管辖由船舶买卖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为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审判,减少案件管辖权争议,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9月12日作出了《关于在确定
    • 矿产开采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湖南在线咨询 2022-10-07
      适用一般管辖,原告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签订地,标的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一般建议在矿产所在地起诉,便于法院查明事实。
    • 船舶、船舶、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件中,如何确定各级法院的管辖范围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3-18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水域发生的与船舶或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案件,海商合同案件以及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专门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7号)第十四条:“船舶的建造、买卖、修理、改建和拆解合同纠纷案件”,我们可以明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