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3 17:53:51 331 人看过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京国税一[1998]23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8]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对经内贸部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名单附后),应持内贸部颁发的《全国旧货调剂试点单位证书》(副本)(以下简称“证书”)报当地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对其旧货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审查,经主管区、县国税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享受减征增值税的优惠。

二、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除按现行规定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外,对未列入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旧货,可选择按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寄售商店代销的寄售商品、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及国税发(1995)088号通知限定条件范围的货物除外]。具体开具方法仍按财税字(94)004号通知及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执行。

三、对本通知第一、二条所述既经营旧货又经营其他货物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将旧货购进、销售及应纳增值税情况单独设帐核算,对不按规定分别核算的,对试点单位不得按6%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并减半征收增值税,对未列入试点的不得选择按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持有“证书”并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批准,享受减半征收增值税的试点单位经营的旧货,在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时,应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暂按3%填报。

五、因本通知下发时间较晚,各局应对享受减征增值税优惠及选择按6%征收率计算纳税的旧货经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8年上半年旧货应纳增值税税额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并自1998年7月1日起,对上述企业旧货所发生的进项税额(包括上期留抵税额)及期初进项税额停止抵扣,并按季度对依5%比例转入本期进项税额的1995年初期初进项税额余额数予以调减,对停止抵扣的上期留抵税额及调减的期初进项税额应转入相应的成本、费用科目。计算公式如下:(一)1998年上半年旧货应补、退税额=1998年上半年旧货销售额×6%/2(注:选择按6%征收率计算纳税的应为6%)-1998年上半年按原规定方法计算的企业全部应纳增值税税额×1998年上半年旧货销售额/1998年上半年全部应税销售额+1998年6月末企业欠税额-1998年6月末企业超缴税额(二)不得抵扣的上期留抵税额=1998年6月末留抵税额×1998年上半年旧货销售额/1998年上半年全部应税销售额(三)期初进项税额转入本期进项税额的调减本季度应调减的期初进项税额=1995年初期初进项税额余额×5%×1998年上半年旧货销售额/1998年上半年全部应税销售额1999年1月1日以后,对上述企业每季度应调减期初进项税额的计算,比照上述原则办理。

六、有关区、县局应设立《旧货经营一般纳税人减征增值税统计台帐》,按季度分户统计享受减征增值税企业的应税销售额、按6%征收率计算的税款、享受减征的税款及入库税款。

附:北京市经内贸部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名单(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6日 10:2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增值税相关文章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京国税发[2004]117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7号)(以下简称《通知》,附后)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调整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原来的四联和七联改为三联和六联,取消了存根联。取消存根联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验旧售新工作,市局将另行下发通知。二、按照总局要求,市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公告》,并下发邮件通知,要求各局将公告广泛张贴所有办税服务厅,以切实做好贯彻落实《通知》工作。二○○四年四月二十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减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
    2023-05-03
    324人看过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数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京国税发[2003]244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9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依照执行。一、纳税人采取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纸质认证、网上认证,以及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认证专用发票时,主管税务机关应打印《认证结果通知书》和《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一式两份,并在《认证结果通知书》上加盖“××局认证专用章”印章,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原件上不再加盖“认证相符”等印章;税务机关将打印的两份《认证结果通知书》和《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全部交给纳税人,其中:一份纳税人留存,另一份由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随同申报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二、税务机关扣留认证结果为“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专用发票时,应向纳税人开具《扣留抵扣联通知书》(自制)一式三份,其中
    2023-05-03
    308人看过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京国税函[2004]91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一、加强对海关完税凭证和废旧物资发票的管理是当前强化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的重要措施。各局应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各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确保总局加强海关完税凭证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二、自税款所属期2004年1月1日起,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外,增加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和《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的纸质资料和电子信息。我市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以
    2023-05-03
    178人看过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京国税函[2005]11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1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电信企业范围请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0]163号)文件规定执行。二○○五年一月十四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电信企业的业务发展和公平竞争,根据现行所得税政策规定,经研究,现对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费用税前扣除等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业务销售过程中捆绑提供通信产品和服务优惠的所得税处理电信企业在发展业务过程中,为留住老用户、发展新用户或鼓励用户入网以及推广使用新业务
    2023-04-24
    366人看过
  •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
    发布部门:北京市税务局发布文号:京税一[1994]202号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56号、0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商业零售企业(仅指商业零售企业)销售商品凡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必须持盖有一般纳税人戳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未提供证件的,销货方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对于购买方要求销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能够提供相应证件的,销货方必须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以种种理由拒开,销货方如果发生拒开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其限期纠正,销货方多次发生拒开行为而不改正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取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收回其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商业零售企业及其他企业开具增值税
    2023-05-03
    188人看过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京国税发[2004]209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依照执行。一、对我市新办小型商贸企业,自税务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的,应在销售额达到180万元的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对我市已开业的商贸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的时间,仍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我市全面推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3]196号)的规定执行。二、各局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除按照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外,还必须
    2023-05-03
    289人看过
换一批
#财税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增值税
    词条

    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更多>

    #增值税
    相关咨询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的作用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2-07
      1.为地方政府筹集财政资金开征车船税,能够将分散在车船人手中的部分资金集中起来,增加地方财源,增加地方财政政府的财政收入。 2.有利于车船的管理与合理配置随着经济发展,社会拥有车船的数量急剧增加,开征车船税后,购置、使用车船越多,应缴纳的车船税越多,促使纳税人加强对自己拥有的车船管理和核算,改善资源配置,合理使用车船。 3.有利于调节财富差异在国外,车船税属于对不动产的征税范围,这类税收除了筹集地
    • 国家税务总局行政复议机关是哪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8-11
      对税收行政处罚不服,只能向做出处罚的稽查局、税务所所在的地税局提起复议。 比如武汉市武昌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处罚了你,你不服,你只能向武汉市武昌区地方税务局提起行政复议。 这点不同于一般的行政复议,是有专门规定的。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九条对下列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 (二)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
    • 国家税务总局如何规定契税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1-10
      1.关于契税交税比例,《契税条例》是这样规定的:“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契税计算方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 国家税务总局偷税漏税了怎么办?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6-22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国家税务总局澄清个人所得税的政策问题?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7-08
      005年规定的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分摊至12个月确定适用税率的计税方法,已经将年终加薪视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一种形式来计算纳税,所以,此次取消原“双薪制”计税方法,只是对过去的老政策进行清理,个人取得年终加薪仍应按2005年出台的分摊计税方法计算纳税,并没有改变个人的税收负担。近来有一些高收入企业把年终加薪(双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分别分摊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违反了2005年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政策规定。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