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条提出用人单位应当视具体情况为从事连续四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女职工安排工间休息,进一步加强了女职工经期的劳动保护。
《办法》明确了女职工怀孕离岗休息及其待遇问题。目前,很多女职工在怀孕后因各种原因要求离岗保胎休息,但国家和省的规定中没有对怀孕不满28周的女职工要求离岗休息的情形及其待遇作出规定,一些女职工只能选择自行离开企业。为了体现对怀孕女职工的保护,同时也尊重用人单位工资分配自主权,《办法》规定怀孕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并经用人单位批准后可以离岗休息,并明确了休息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女职工在经期期间可享受哪些劳动保护?
(一)从事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其他劳动;
(二)从事连续4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视具体情况适当安排工间休息。
(三)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或者劳动保护卫生费。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可享受哪些劳动保护?
(一)不得安排其从事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劳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室内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二)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视为劳动时间,有额定工作量的,应当相应扣减其工作量;
(三)不得安排怀孕28周以上(含28周,下同)的女职工从事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劳动时间;
(四)怀孕28周以上的女职工,不能胜任原劳动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每天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为劳动时间,有额定工作量的,应当相应扣减其工作量;
(五)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三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与女职工协商调整其工作岗位,并可以根据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和本单位工资制度调整其工资;
(六)怀孕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并经用人单位批准后,可以离岗休息。怀孕不满28周的女职工,其休息期间的工资由双方协商;怀孕28周以上的女职工,其休息期间的工资按照不低于该职工离岗休息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的75%发放,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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