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司法解散的价值体现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16:41:12 199 人看过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司法解散,又称为法院勒令解散,是指公司的目的和行为违反法律、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可通过法院判决其解散;或者当公司经营出现显著困难、重大损害时,或董事、股东之间出现僵局导致公司无力继续经营时,依据股东的申请,裁判解散公司。

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价值体现:

1、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需要。

小股东所占公司股份较少并且比较分散,基于资本多数决原则,无法在公司股东会决议上占据优势。因此,当小股东期望通过公司决议来解散公司以实现自我权利救济时,其目的往往难以达到。此外,公司的由建筑于投资回报率与风险承担系数相一致的基础上,就使那些拥有控制权的大股东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中处于支配地位,在缺失限制的权力下,小股东的权益必定暴露在大股东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恶性驱逐下。公司司法解散是通过立法或判例,给予小股东在无法实现其合理的期待的情况下的司法救济手段。

2、有利于对公司僵局问题的解决。

公司僵局是公司运行过程中股东之间、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管理层之间发生激烈冲突,导致公司运行机制失灵,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各个机构无法正常运行、履行职责,公司处于瘫痪状态、无法形成有效的经营决策的一种描述。公司正常运营的对立面,主要表现有因股东间或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导致公司的有效运行机制失灵,股东会或董事会因对方的拒绝参会而无法有效召集,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对方接受和认可,即使能够举行会议也无法通过任何议案,公司的一切事务处于一种瘫痪状态。

股东出资设立公司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公司这一形式来实现资本的增值,获取利润。因此在公司僵局的情况下,股东借助司法救济制度解散公司就成为股东退出公司、收回投资有效途径。

3、实现投资者的合理期待。

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为小股东保护自己的权益提了法律依据,使小股东在请求公司解散时不仅只有内部解决机制更有外部司法途径来解决这类问题,使得原本的制度更完善。

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由于每个股东都不可避免地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如果还是依靠公司内部的协商解决方式不足以解决问题。一旦问题扩大化,既有可能导致市场经济秩序的紊乱,公司财产流失,公司信誉受损,甚至威胁到社会的稳定,长此以往,不但公司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而且也是对社会整体资源的一种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处于闲臵状态,无法得到有效和合理的利用。因此,股东诉诸于外部司法救济手段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外部司法手段救济不仅维护公司本身和股东的利益,也使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井井有条,健康发展。

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呈现了司法性、强制性及终结性特征,司法解散制度,其实质是个人权利即解散请求权和社会权利即企业生存权的拉锯战。司法解散制度的初衷是是为了解散公司僵局,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一旦解散,将不可逆转的消失,其是一种彻底的解决方案,无论是对公司还是股东都是两败俱伤。要软化这项维护权利方法的激烈本性,法庭应有权选择在适当的时候提供另一舒缓措施。从各国公司法的情况看,可供替代公司司法解散的其他救济措施包括命令变更公司章程、撤销或变更公司决议或行为,派生诉讼和允许股东请求公司回购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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