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被告是谁
所谓破产债权确认诉讼是指债务人、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审核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以实体判决的形式审查确认有争议的债权。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对债权确认诉讼制度的设计,无论何种类型的债权确认诉讼,债务人都作为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要么为原告,要么为被告或者共同被告。既然债务人自身就作为诉讼当事人,其当然应受债权确认诉讼的判决约束。如果有争议的债权得到人民法院的判决确认,其应承认该债权人的地位;如果该争议债权没有得到人民法院的判决确认,则无论是在重整、和解还是破产清算程序均可依法免除其债务负担。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中,被告为债务人或者债权人。
二、债权确认诉讼判决对管理人的效力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58条规定,管理人不能直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或者作为被告应诉,即不是债权确认诉讼的诉讼当事人。虽然管理人不是债权确认诉讼的诉讼当事人,但是债权确认诉讼的判决的效力同样及于管理人。因为,债权确认诉讼的判决生效后,有争议的债权由未决债权变成确定债权,胜诉方有权申请按人民法院判决结果要求管理人更正债权表的记载,管理人应无条件地接受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胜诉方的请求。
三、债权确认诉讼案件的专属管辖
从比较法角度看,大多数国家的破产法都规定,有关债权确认诉讼案件的专属于破产法院管辖。虽然我国《企业破产法》没有直接规定债权确认诉讼案件的专属管辖,但根据该法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作为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的一种,也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即使诉讼标的不属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该法院对债权确认诉讼也享有专属管辖权,而不受级别管辖规定的限制。但是对于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提起尚未结束的债权确认诉讼,依照《企业破产法》第20条的规定,可由原审理法院继续审理,而不必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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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是针对破产人,并原则上基于破产宣告而发生的一种财产上的请求权。经过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得到查实后,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 破产债权既区别于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受偿的破产费用请求权,也区别于将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从破产中取回的取回权,以...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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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是什么意思湖南在线咨询 2021-10-27(一)认为是为了破产执行而获得债务名义的支付诉讼 (2)认为是要求异议者撤回异议或承认债权的意思的支付诉讼 (3)为了达到消除异议的效果,以形成债权的效力为目的形成诉讼 (4)认为是寻求破产债权的合格、是否存在、顺序、金额等成为异议对象的事项确认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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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确认之诉诉讼费如何确定的四川在线咨询 2022-08-04破产债权确认之诉诉讼费应依照确认之诉按件收费,而不能依照给付之诉按诉讼标的数额收费。 从规则角度讲,第一,破产程序启动后,债权人未经债权确认程序不得提起对破产债权的确认诉讼。有的债权人尚未经债权确认程序对其债权作出认定就提起诉讼,这是不允许的,法院对此种起诉不应受理。第二,对破产程序启动前已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债权争议,破产程序启动后,管理人在审查债权时认为其债权应予确认的,应告知债权人确认结果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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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确认之诉起诉状的条件?四川在线咨询 2022-07-27原在破产程序外债权争议诉讼中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不可分离的链接与诉讼上必须的吸收,被破产集体清偿给付程序的启动彻底隔断。破产程序本身就是债权实现程序即给付程序,所以在破产这个集体的给付程序启动后,债权的个别清偿给付程序就必须中止,因为两者是互不相容的,否则必然会出现两个法律程序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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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被告是谁,如何确定浙江在线咨询 2022-10-12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被告,要根据撤销之诉的性质和效力决定,不同的情况被告也不同。 1.主张撤销权之诉仅为形成之诉时,以行为时当事人为被告。 2.兼有给付之诉时,以受益人或受让人为被告。即仅撤销债务人之行为者为单独行为,以债务人为被告。 3.双方行为,以债务人之相对人为被告。 4.兼有财产返还,则单独行为以债务人及受益人为被告,双方行为以债务人之相对人及最后恶意之受让人为被告。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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