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体制不健全,给涉税犯罪滋生提供了土壤。如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企业实行的销项税率是百分之十七,必须取得值税专用发票作进项税抵扣后为应纳税额。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企业的供货商并不一定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能取得一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回来抵扣进项税额,税负相对就很高。如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执行,个别企业将全部收入申报纳税会造成亏损。而且百分之十七的税率,对于贪婪者来说是如此高额的回报,因此,部分企业冒着触犯刑律的危险对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进项抵扣这部分收入进行了第二套账处理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税务等职能部门有章不循,给涉税犯罪生存创造了机会。有些税务征收人员对税款征收额度的随意性大,使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缺乏严肃性;有关税务登记、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的衔接和制约机制不完善,不能对纳税人实施有效监控,某些人便利用税务制度的不完善进行偷漏税违法犯罪活动。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大多犯罪分子成立虚假公司,从工商注册地址和税务登记地址、注册资金、公司有关人员的身份证到公司及其有关人员的电话号码等大多虚假,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明确了工商、税务部门在管理此方面的权利与义务,但在实际中几乎没有严格执行;特别是有的税务部门对公司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等关系国家税收能否有效征收的规定置若罔闻,或者随意放宽条件,导致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三)打击力度不够,给涉税犯罪发展提供了空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税务部门以罚代刑普遍。当前,税务机关对于偷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犯罪能收款的则以行政处罚为主,给予罚款、补缴税款等行政处罚,追求经济效益,没有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只有收不到款的或举报人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才移送公安机关。这是公安机关无法有效打击涉税犯罪的根本原因;二是公安机关从事经济犯罪侦查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侦查人员对财会、税收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不熟悉。客观上造成对涉税犯罪证据的收集不全面,给犯罪分子的辩护和法官的轻判提供了机会;三是刑事处罚较轻是涉税犯罪频发的一个重要因素。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市场竞争力的强化,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在市场竞争中攫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在极端个人主义、小集体主义和拜金主义腐朽思想的驱使下,扰乱市场秩序,侵犯国家的利益。而涉税犯是侵犯国家利益最容易得手的手段,即使被查获其受到的刑事处罚又远轻于其他类型犯罪,如偷税犯罪,最高刑期才七年,也就是说随便偷再多的税,那怕是上亿甚至更多,也就几年;四是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也是导致涉税犯罪存在的重要原因。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达到招商引资的目的,在开发区内设立各种税收优惠,但相应的管理措施又没有跟上,给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在查处这些不法企业时,领导总是以破坏投资环境、维护社会稳定等旗号干涉。或者让税务机关以补代罚、以罚代刑。不仅破坏了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而且动摇了纳税人的价值判断标准,陷入偷逃骗税的攀比中。又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中受(开)票单位大多分布全国各地,要查清犯罪事实就必须对所有受(开)票单位进行调查,因此就必须依靠受(开)票单位所在地的公安、税务机关协查,但由于往往会触动当地的某些利益,部门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不同程度的存在,势必影响办案质量。
涉税犯罪有哪些类型
偷税罪(刑法201条)
抗税罪(刑法202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刑法203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刑法204条第1款)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205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206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207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208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209条第1款)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刑法209条第2款)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209条第3款)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刑法404条)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刑法405条第1款)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刑法405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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