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经济补偿的适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1 18:02:52 96 人看过

1、劳动争议经济补偿的适用情况如下: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为主动提议人。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情形包括:(一)依照劳动合同规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以欺诈、胁迫或者利用他人的危险,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事先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

3。用人单位无过错辞退的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成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协议雇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改制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改变生产方式、进行重大技术革新或者调整经营方式,需要裁减人员的;(四)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其他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

5。劳动合同的终止,具体包括:(1)劳动合同期满后,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签劳动合同外,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的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和每满一年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发放。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以下的,给予劳动者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1)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工作年限×月薪(12年以上按12年计算)

2。因病或非工伤辞退经济补偿费=工作年限×月薪+医疗补贴(不低于6个月工资,大病50%,绝症100%)

3。不称职辞退经济补偿=工作年限×月薪(12年以上按12年计)

<4,目标变更经济补偿=工作年限×月薪

<5,经济辞退经济补偿=工作年限×月薪

<6,滞纳金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附加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的50%)

(2)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补偿金

补偿金=经济补偿金之和×n=工作年限×月薪×(1+50%)×n(1

(3)用人单位未订立合同或者合同无效的赔偿,非法解除合同的赔偿:1=应得工资收入×25%赔偿;2=医疗费×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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