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对该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周某与陶某是同事关系,两人与章某均是旧识。2013年2月,章某因需资金周转,向周某借款10万元,并以房产抵押。陶某作为保证人在借据上签名。嗣后,周某如约给付章某借款10万元。章某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未予还款,且外出至今无法联系,周某便多次要求陶某偿还借款。2014年9月23日至2014年12月21日,陶某先后四次通过转帐及交付现金的方式给付周某5万元,余款6.8万元未予偿还。2015年7月,周某将陶某、章某告上法庭。庭审中,被告陶某辩称,借款保证期限已经逾期,其可不承担保证责任。
枞阳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周某与章某之间发生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章某在借款逾期后,除陶某代为偿还的5万元外,余款6.8万元未予偿还,其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陶某作为借款保证人对章某的借款属连带责任保证,但周某未在章某的借款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陶某承担保证责任,依法陶某免除保证责任。陶某已代为章某偿还的5万元借款,其有权向章某进行追偿。据此枞阳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付原告周某借款6.8万元;驳回原告周某要求被告陶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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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或者债务期限未届满后,保证人应否承担保证责任北京在线咨询 2022-02-051、如果在保证期间,债权人向你要求过履行担保义务的话,便进入了诉讼时效期间,如果现在诉讼时效期间未届满的话,你就要承担保证责任。 2、你父亲后来签上新的还款日期,属于展期,尽管你没有在展期协议上签字,但是如果现在仍在保证期间或进入诉讼时效期间后诉讼时效期间未届满,你仍应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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