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农村地区土地流转现象较为常见,但是,由于农民法律意识不强等原因,引发的各类纠纷不断增多。在审判实践中,此类纠纷涉及一些具体问题致使土地流转合同的效力难以认定,给案件的审理和矛盾化解带来困难。
一、土地流转未报备案的纠纷案件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但现实中,由于农村土地承包人法律知识相对欠缺,加之受农村习惯的影响,农村承包土地流转往往未报发包方备案,由此,实践中出现发包方或互换一方当事人仅以土地流转未报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土地流转合同无效的纠纷案件。
我们认为,备案与批准或同意具有不同的性质,其法律意义自然不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4种常见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中,除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须经发包方同意外,互换、转包和出租并不要求经发包方同意,只报备案即可。由此可见,承包土地流转完全由双方当事人自主决定,备案是为了便于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起着告知、登记和备查的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14条的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未经发包方同意的,转让合同无效。但采取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未报发包方同意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发包方或互换一方当事人仅以土地转包、出租、互换未报备案为由,请求判决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不予支持。
二、因经济利益驱动而毁约的纠纷案件
土地流转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认真履行,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解除。但是,近年来,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惠农政策,特别是随着城镇、交通、中石化和中石油天然气开发建设对周边土地的征用、利用,农村土地迅速增值,或土地流转后经过开发土地状况变好或种植的农产品价格上涨,土地经营者获得了较大利益,在此之前流转的承包土地价值有所改变,当事人一方因利益驱动,认为以前签订的流转合同内容显失公平,随即毁约,酿成纠纷。此类纠纷多形成群体性诉讼,一方当事人有土地流转协议,有理有据;另一方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认为法不责众,国法不外乎人情,双方对立情绪大,矛盾激烈,纠纷化解较为困难。
我们认为,处理此类纠纷,既要强化释法析理,让争议各方充分了解土地承包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教育村民自觉守法、护法;也要依法保护合法有效的土地流转合同,支持土地经营人依法经营土地,对擅自毁约,终止合同的当事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足额赔偿相对人的损失;还要加强诉讼调解,坚持调解主导诉讼,多做说服教育疏导工作,要从合同签订的时间、背景和土地经营现状等不同情况全面把握土地流转关系,不能死板地硬扣合同条文,以灵活有效的措施解决纠纷。
整理分析得到:审理农村土地流转纠纷,要充分认识到农村土地流转在我国经济建设中的重要地位,明确土地流转合同的性质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准确把握处理该类纠纷总体原则,多用调解的方法进行深入细致的说法说理工作,以维护农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这也是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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