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是否永久?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1 11:00:38 405 人看过

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农民集体成员所有,使用权是没有期限的,除去人为因素导致宅基地消灭的可以重新分配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消灭的话要及时办理登记。

一、民法典的宅基地使用权起到了什么作用

民法典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是: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特定,使用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客体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可以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开展使用权抵押融资。

二、农村宅基地可以做为房子的买卖吗

农民对取得的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只能自用建房,而不能行使处分权。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只有符合特定条件才可以随地上房屋一并转让。农民非法出卖宅基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农民对土地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农民取得宅基地,只能自用建房,而不能行使处分权。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特定条件下可以随地上房屋一并转让。一并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转让无效:城镇居民购买;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农民非法出卖宅基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或没收在买卖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还可以处以罚款。

三、农转非后,还能继承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吗

我国实行“地随房走”原则,“农转非”人员如果仍对原在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拥有产权的,可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但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灭失,则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居民安身立命的基础,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有资格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换言之,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是没有权利享有该权益的。因此,从这条规定来看,“农转非”人员由于其户口已经由农业户转为非农业户,自然就脱离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也就无权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但另一方面,建造在宅基地之上的农村房屋属于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无论该公民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还是农转非人员,对农村宅基地之上的房屋均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因此,根据我国“地随房走”原则,如果农转非人员拥有地上房屋所有权,其也相应地应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但农转非人员随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丧失,其对宅基地的使用权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即,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灭失,农转非人员不再享有房屋所有权,则其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也会归于消亡。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的有关文件中也规定,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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