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双方未出现根本违约,经协商处理合同目的仍然可能实现,且未出现法定解除情况下,违约方承担了违约责任,且双方仍愿意履行合同并对一方当事人不发生显失公平的可以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一、继续履行与解除合同不可以并用
继续履行和解除合同属于相互矛盾的两个概念。继续履行就意味着不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就意味着不再继续履行。所以,一般地说,继续履行和解除合同不能并用。但是,这并不排除对合同的一部分予以解除,另一部分则继续履行。前提是两个部分可以分开,互不影响。比如一个买卖合同中,约定了卖方回购权。如只解除回购权条款,则买卖合同仍可以继续履行。
有违约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没有违约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当违约方继续履行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时,为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可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但必须由违约方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以保证对方当事人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这条规定看,当违约情况发生时,继续履行是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首选方式。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于继续履行比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更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但是,当继续履行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就不应再将其作为判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方式。《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此条规定了不适用继续履行的几种情形,其中第(二)项规定的“履行费用过高”,可以根据履约成本是否超过各方所获利益来进行判断。当违约方继续履行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时,应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用赔偿损失来代替继续履行。
二、违约方可以起诉主张解除合同吗
《民法典》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只要满足了一定的条件,一方或者双方可以解除合同。而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在一些长期性合同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
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
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但是,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
上述三种条同时具备条件时,违约方可以以起诉方式要求解除合同,但是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并不会免除或减少。
三、签了合同不想履行如何办
1、签了合同不想履行,如果没有出现法定解除事由,就应当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法律其他规定。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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