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
企业假如较大范围或者长期地同时裁员和招人,普通是这几个缘由:
1.企业文化
有的企业不太需求或者说不太看重员工的纯熟度和内部累积,相反喜欢设置末位淘汰,老板喜欢把坚持团队生机、狼性之类的话挂在嘴边。这样的企业招聘和解雇都不太谨慎,所以会呈现这样的状况。
2.降低本钱
老员工不论是才能在增长还是从业年限在增长,都会请求薪资相应地地增长。但同一个职位特别是初级职位,并不需求这么好的人才。从人力角度思索,当然是解雇掉人力本钱高的老员工而招聘一个差不多才能很快能顶上的新员工。
即便薪资不变,在某些岗位上,新人更有生机、学习和顺应才能更强、更能投入时间和精神、更不懂得和老板计较,所以公司喜欢招新人。
3.战略储藏与转移
假如公司战略有较大改动,原来的员工才能不合适新的方向,那么肯定就会裁掉这批人招聘新工作需求的人才。
同时,即便如今没有明白的人才缺口,但为了将来的开展思索、抵消员工主动辞职的风险,企业遇上看起来不错的人才也会愿意储藏起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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