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并发症医院要承担责任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05 16:32:34 364 人看过

不要,一般来说手术对周围的组织损伤是比较难完全避免的。如果伤的是与手术部位无关的地方经法医鉴定确认后可以说是医疗事故,如果是靠近手术部位那叫做难免式损伤,就是手术中比较难避免的情况,所以手术前都要签同意书,就是尽量避免医疗纠纷。

一、术后并发症算医疗事故吗?

这个不能一概而论。手术并发症的是否算医疗过错要从如下因素判断考虑:医务人员是否尽到风险预见义务?医务人员是否尽到风险告知义务?医务人员是否尽到风险回避义务?医务人员是否尽到医疗救治义务。2、医疗事故与手术并发症的概念有重合部分。就是说有部分手术,即使发生手术并发症也不会被认为医疗事故,其关键就是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

二、九级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1、轻度癫痫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4、开颅手术之后,无功能障碍者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6、颈部外伤导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者血管搭桥手术之后无功能障碍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者轻度毁容的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者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的9、颈部瘢痕畸形,但不影响活动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大于等于5%的等等。

三、该什么时候做伤情鉴定最好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5条规定: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1、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2、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3、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1.对于损伤可能导致并发症和后遗症的,如涉及中枢或周围神经系统损害、视听功能障碍、关节功能障碍、毁容、可能出现并发症影响鉴定结论的,在并发症和后遗症没有确定之前,委托伤残鉴定的时间不宜过早,否则,伤残鉴定的等级低于实际的等级,对伤者不利。

2.对于损伤不可能导致并发症和后遗症的,委托伤残鉴定的时间应在治疗终结即出院后马上进行,因为有些疾病随着时间推移,会导致伤残级别降低,甚至达不到伤残级别了。

3.对需要做第二次手术的伤者,应该在第一次手术完毕出院后立即进行伤残鉴定。因为,如果等到第二次手术结束才去做伤残鉴定,可能已经达不到伤残级别。如有的伤者一定要等取完钢板后再去做伤残鉴定,大部分都没有伤残级别。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12日 09:2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鉴定结论相关文章
  • 手术发生并发症算医疗过失吗
    手术发生并发症,如果医生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和医务,那就不算医疗过失;如果医生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和医务,那就算医疗过失。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人员遇到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等情况,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补助发放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补助发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含三级)手术并发症;手术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金每半年发放一次,每年6月和12月各发放一次,通过财政部门涉农专户直接发放至补贴对象“一折通”账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
    2023-07-30
    194人看过
  • 出院后发现有后遗症,医院该承担责任吗
    【案例说法】2016年12月21日10时,妊娠九个多月的曾某在丈夫谢某的陪同下,入住福建省长汀县某医院妇产科待产,入院诊断为“G1Po孕38周宫内妊娠ROA”。2016年12月22日7时30分,患者曾某出现“胎膜早破”、“羊水清”,此后并伴“不规则阵缩”。2016年12月23日5时25分,进入第一产程,羊水Ⅲ度混浊,6时49分进入第二产程,行“会阴切开,胎头吸引”助产娩出新生男婴谢某,生后1分钟及5分钟Apgar评分分别为8分、10分。产后婴儿逐渐出现哭声低、反应差、口唇紫绀等,经妇产科处理无好转,于同日16时转儿科治疗。入住儿科检查后拟诊:1、新生儿硬肿症;2、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予保温、吸氧、抗感染、改善微循环、脱水、止血、抗惊厥等治疗。患儿于2016年12月24日曾出现抽搐,经处理后缓解,在儿科住院一周,患儿面色红润、未再抽搐,呼吸平顺,反应好,吮乳有力,病情稳定,于2016年12
    2023-06-12
    158人看过
  • 医院手术不当承担赔偿责任
    11月1日,于都县人民法院就一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宣判,判决被告某医院赔偿原告张明医疗费等损失9万余元。事发2005年2月18日,原告张明因身体不适入住被告某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子宫肌瘤、慢性宫颈炎及重度贫血。同月21日医院对张明实施了阴式子宫全切术。手术后第4天,张明出现发热、腹痛、白细胞升高等症状,院方以抗炎治疗。当月27日,张明病情恶化,经检查及会诊,院方当晚对张明行“剖腹探查术”,发现张明乙状结肠与直肠交界处肠管完全断裂,即将肠管断裂处两端修缮后行端端吻合,并行腹腔引流。因病情严重,次日院方下达病危通知。之后张明一直在被告处治疗,曾出现肠瘘,经治疗瘘管已闭合,术口已愈合,肠道通畅,2006年3月11日出院。于同年6月前往赣南医学院复查一次,后经赣州市医学会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医方负完全责任。同年12月经赣州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10级伤残。双方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于20
    2023-06-05
    232人看过
  • 医院未告知患者手术风险需要承担责任吗
    需要承担责任。首先,医院侵犯了你的知情选择权。《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根据你的陈述,手术前医生并未告知你手术可能产生的风险,未向你履行告知义务,医院应当对你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其次,如果医院手术诊疗行为本身存在过错,且导致了你的后遗症的话,医院也应对你承担赔偿责任。一、治疗医疗纠纷有哪些法律规定1、医务人员过错,必须向医院追讨赔偿;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2、医疗机构有三项免责事由(患者不配合、抢救生命垂危已经尽力、当时医疗水平所限)。3、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
    2023-03-11
    192人看过
  • 手术并发症是否需要赔偿
    不要,一般来说手术对周围的组织损伤是比较难完全避免的。如果伤的是与手术部位无关的地方经法医鉴定确认后可以说是医疗事故,如果是靠近手术部位那叫做难免式损伤,就是手术中比较难避免的情况,所以手术前都要签同意书,就是尽量避免医疗纠纷。报销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医疗费提供1、单位参保职工:填报并盖有单位行政公章的《成都市计划生育、计划生育并发症住院医疗费审批表》一式两份、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票据、住院费用清单、复式处方、单位证明、出院证明书、婚姻证明、社会保险卡、身份证。2、个体参保人员:填报《成都市计划生育、计划生育并发症住院医疗费审批表》一式两份、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票据、住院费用清单、复式处方、单位证明、出院证明书、婚姻证明、社会保险卡、身份证、个人结算性存折。3、申报输精管吻合术、输卵管吻合术费用的,除需上述证明外,还需提供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相关证明。参保人员委
    2023-07-12
    134人看过
  • 医疗事故还是“手术意外并发症”?
    生完孩子后,她却尿失禁了。日前,五华县安流镇三江村31岁村民冯联清向本报民生栏目反映,她在五华县妇幼保健院通过剖腹产诞下一名女婴,但膀胱却在手术时发生破裂。冯女士的家属认为是医院在手术时造成医疗事故,医院对此进行了否认,称是膀胱撕裂伤纯属手术意外并发症。患者:剖腹产后尿失禁昨日上午,记者在五华县妇幼保健院见到了刚生完孩子一个月的冯联清,她向记者诉说了自己产后小便失禁的尴尬和痛苦。据冯女士称,今年8月27日,本想顺产的她在生小孩过程中却宫口一直不会开,担心小孩安全的她最后要求改为剖腹产。虽然她在当天下午顺利诞下一名女婴,但术后半个月内一直靠导尿管排尿,下腹至今还不时隐隐作痛。这是为何呢?当时我在剖腹产前打了麻醉后,医生通知我丈夫进手术室并告知子宫和膀胱有黏连,要进行手术。冯女士告诉记者,插导尿管的半个月时间里,尿液仍会不自主地流出来。而现在令她难堪的是,有尿来无感觉,一来尿就憋不住,来不及上
    2023-04-23
    81人看过
  • 手术并发症致人死亡算医疗事故吗
    并发症是指在某一种疾病的治疗过程中,发生了与这种疾病治疗行为有关的另一种或几种疾病。医学上并发症的概念是指那些通过系统的医学研究和临床实践,人们已经总结出的在疾病的治疗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的不良后果。如某些药物长期使用可导致肝损害或肾损害等。手术并发症是指手术操作而引起的其他组织器官的损伤、缺失、功能障碍等,可见于临床各手术科室。手术并发症属不属于医疗过错,这种要具体进行分析,一般而言,并发症不属于医疗事故,也不是医疗过错,因为有的属于可以预见,但不能够避免,故不属于医疗事故或者医疗过错。对于其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讨论:首先,看医务人员是否对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做出了预见。如未能预见的情况,说明医务人员没有尽到结果预见的义务。其次,医务人员是否将有可能的并发症告知了患者,履行自己的告知义务。最后,医务人员所采取的诊疗措施是否在尽可能避免并发症的发生。当并发症发生的时候,是否采取积极
    2023-08-04
    238人看过
  • 手术后并发症的法定免责条件
    手术后并发症产生不良后果的医疗机构的法定免责条件有哪些?医疗纠纷法律实践中,经常见到医疗机构的手术操作的十分成功,但是由于患者自身的原因出现了手术后并发症,最终由于并发症的原因导致患者出现了不良的后果。医患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的情况。那么什么情况下医疗机构才具备法定免责的事由呢?第一,医疗机构有对患者的风险预见义务:也就是说,医疗是否已经预见到患者可能出现的并发症。这里的预见是指患者的并发症是可以预见、或者完全应当预见到的。第二,医疗机构有对患者及其家属的风险告知义务:也就是说,医疗机构是否已将可能发生并发症的情形告之患者,并取得患者及其家属的许可或者授权。前两项内容的实现可以通过手术前协议书、治疗风险告知书、病情告知书的形式来实现。第三,医疗机构有对患者的风险避免义务:也就是说,医疗机构是否采取了相应的诊疗措施以尽可能避免并发症的发生。在患者手术后,按照诊疗常规医院都应当下手术后治疗医嘱、特
    2023-05-02
    233人看过
  • 医院在二次手术中需承担哪些责任?
    医院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一)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行为具有过错。判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有过错,以其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尽到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尽到的注意义务为标准。采用客观标准,即以损害发生当时临床所能够达到的医疗技术水平来衡量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医务人员的这种注意义务的具体的客观标准,应包括以下内容:.法律的普遍性规定,它是作为每一个公民都要遵守的规则。.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医疗行业和医疗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医疗行业和医疗机构制定的诊疗护理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约定俗成的通行做法。除此外,还应根据以下标准综合判断:.医疗水准;.专科水平;.地域差异;.诊疗时的医疗水平;.医疗紧急性;.患者家属行为。(二)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行为推定具有过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推定其具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
    2023-07-17
    462人看过
  • 手术并发症的赔偿问题
    不要,一般来说手术对周围的组织损伤是比较难完全避免的。如果伤的是与手术部位无关的地方经法医鉴定确认后可以说是医疗事故,如果是靠近手术部位那叫做难免式损伤,就是手术中比较难避免的情况,所以手术前都要签同意书,就是尽量避免医疗纠纷。报销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医疗费提供1、单位参保职工:填报并盖有单位行政公章的《成都市计划生育、计划生育并发症住院医疗费审批表》一式两份、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票据、住院费用清单、复式处方、单位证明、出院证明书、婚姻证明、社会保险卡、身份证。2、个体参保人员:填报《成都市计划生育、计划生育并发症住院医疗费审批表》一式两份、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票据、住院费用清单、复式处方、单位证明、出院证明书、婚姻证明、社会保险卡、身份证、个人结算性存折。3、申报输精管吻合术、输卵管吻合术费用的,除需上述证明外,还需提供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相关证明。参保人员委
    2023-07-12
    392人看过
  • 开颅手术失败案医院承担80%赔偿责任
    南京首例开颅治病失败案:医院承担80%赔偿责任“我女儿送进医院的时候只有精神疾病,开颅手术后,病不但没有治好而且终身偏瘫,大小便失禁。”60多岁的冉大妈激动地告诉记者,她一直起诉该医院治疗失当。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南京首例因用外科手术治疗精神病官司的终审判决,认定南京市白下区某医院承担冉大妈女儿损害80%的赔偿责任。据《江南时报》报道,冉大妈的女儿一直饱受精神病困扰长达20年之久,“眼看着我们老两口渐渐衰老,对女儿的病就更加着急”,冉大妈说,2004年,南京白下区一家医院对外做广告称,能实施“精神病的立体定向手术”,根除精神病,通过外科手术治疗精神病,这让冉大妈一家人看见了希望。冉大妈说,2004年9月10日上午8点50分,女儿住进医院,之后医院没有对她进行术前检查。9点15分,女儿就接受了“立体定向精神病多靶点毁损术”手术,其手术准备时间前后不足25分钟。在起诉书中,原告称,术后患
    2023-06-05
    302人看过
  • 手术后并发症算不算工伤
    一、手术后并发症算不算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因工伤手术引起的并发症,属于工伤医疗范畴内。由工伤导致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
    2023-04-28
    229人看过
  • 医生手术没做好承担什么责任
    理论上有责任。但要分情形,属于抢救类的手术,术后24小时之内被抢救病人不出现死亡的,即视为抢救成功,若在24小时后出现死亡病例,医院属于无责任手术。一般性手术(普通外科,脏器)如在手术过程中出现院方责任事故,则视为医院承担主要责任。一、手术失败费用怎么算手术的失败并非都属于医疗事故,如果是违背科学治疗,根据医院提出的手术方案治疗的行为造成患者机能损害的,就是医疗事故。但医院提出的手术方案有科学依据,患者同意,只是患者治疗中出现的可能或不确定因素而造成失败的,不属于医疗事故。所以对于手术失败是否是院方的责任,还需要进行医学认定,通过鉴定结果来确定手术失败费用由谁承担。二、女儿主动亲笔手术过程父母到场签字可以吗可以,手术签字并没有特定的顺序,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或关系人都可以签字。签字的可以是患者本人,家属。紧急情况下如果患者自己已经失去意识,或失去判断力,其同事,领导等都可以代签。更加
    2023-03-31
    150人看过
  • 医疗并发症应否免除民事责任
    目前,在医疗纠纷的处理中,医疗机构经常以并发症作为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医学会的鉴定专家也以并发症为由认定患方提出的损害后果不是医疗事故,并发症有被滥用的倾向,成为一些医疗机构作为免除责任的常用手段。并发症应否免除民事责任,有必要从法律上予以明确。一、并发症的定义并发症是一个复杂的临床医学概念。学者对并发症的定义有以下几种:1.并发症是指一种疾病在发展过程中引起另一种疾病或症状的发生,后者即为前者的并发症,如消化性溃疡可能有幽门梗阻、胃穿孔或大出血等并发症。2.并发症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病人由患一种疾病合并发生了与这种疾病有关的另一种或几种疾病。笔者认为并发症是指一种疾病在发展过程中引起的,或者由诊疗操作引起的能够预见的另一种疾病或症状。并发症容易与合并症、后遗症、医疗意外混淆。合并症是指在特殊的生理状况下或者一种疾病在发展过程中,合并发生了另外一种或几种疾病,后一种疾病不是特殊的生理状
    2023-06-05
    70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证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鉴定结论又称鉴定意见,是证据的一种。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在诉讼中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鉴定意见是传来证据,是由鉴定机... 更多>

    #鉴定结论
    相关咨询
    • 医院手术后出现并发症,医院是否有责任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0-01
      你给的情况很简略,第一,手术本身就是带有风险的,在手术前你应已经签了医院出示的风险说明或类似的文本,正常的并发症或术后不良反映是不能追究医院的责任的。第二,如果你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有过错,且这种过错与你所说的很多问题、并发症有因果关系,你可以到医院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则可申请,注意病例等证据的保存。
    • 2022年并发症医院有责任吗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1-12
      并发症如果是在医治过程中的人员在医疗行为当中所发生的医疗事故,在法律上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并发症难以避免时才可以免责。
    • 医院对医疗并发症要负一定责任吗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5-1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患者在治疗的过程中发生并发症,要看医院在处理的过程中有没有过错,如果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有过错,医院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法律责任。
    • 并发症手术后能做手术吗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1-05
      并发症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其判断的主要依据是其是医护人员是否履行了应尽的注意义务,是否严格遵守了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或常规。如果并发症的发生是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不能防范或难以避免的,那么就不属于医疗事故,无需追责。
    • 手术后并发症能不能医保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1-30
      并发症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其判断的主要依据是其是医护人员是否履行了应尽的注意义务,是否严格遵守了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或常规。如果并发症的发生是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不能防范或难以避免的,那么就不属于医疗事故,无需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