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级刑事案件是什么情况
市级刑事案件由市级检察机关侦查或者侦办机关检察院审查起诉,对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刑事案件在区检察院和市检察院区别:
1、对应法院层级不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
2、管辖案件不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由市检察院管辖,一般案件由区检察院管辖。
3、处理权限不同。市检察院可以提审区检察院的案件。可以对区检察院办理案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刑事案件的执行机关有哪些
执行机关,是指将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付诸实施的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机关包括:
1、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负责死刑立即执行、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以及无罪或者免除刑罚的判决的执行。
2、监狱。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执行刑罚。未成年犯监狱负责未成年犯被判处刑罚的执行。
3、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负责执行送交执行时余刑不足1年的有期徒刑和拘役缓刑、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监外执行等的执行。
三、刑事案件中侦办的意思是什么?
1、侦办的意思就是指案件尚在刑事侦查过程中,案件处于侦查机关就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取证阶段,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可能构成什么罪名都要根据侦办结果来判断。
2、批捕以后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3、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基层人民检察院,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4、基层人民检察院和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和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依照本规则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后满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延长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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