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到庭,也可以不到庭,不出庭并不会影响案件的审理。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由主动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1)主动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2)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征有哪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行政诉讼第三人有以下几个特征:
1、行政诉讼第三人一般是原告、被告之外的行政相对人
2、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
3、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是在诉讼开始之后和审结之前
4、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主动申请参加诉讼和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两种。
二、行政诉讼的特征有哪些?
(1)行政诉讼所要审理的是行政案件。
(2)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方式进行的一种司法活动。
(3)行政诉讼是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以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其中进行审查的行政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这就决定了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在审理形式和裁判形式上有所不同。如行政诉讼案件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行政诉讼的裁判以撤销、维持判决为主要形式等。
(4)行政诉讼是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诉讼并不解决所有类型的行政争议,有的行政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均无类似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限制。至于,不属于行政诉讼解决的行政争议只能通过其他的救济途径解决。
(5)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具有恒定性。
行政诉讼的话通常就是行政相对人起诉行政单位的,那除了行政相对人之外,可能还有第三人会跟某些行政行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行政相对人自己是必须要出庭的,至于第三人是否要出庭,得根据行政诉讼的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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