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有什么救济途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6 16:51:03 365 人看过

1、行政强制执行中由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部分,由于执行主体是司法机关,所以此种执行行为不适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可以适用申诉或赔偿程序以作救济。

2、对于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行为,它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相对人如果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以提起行政诉讼作为救济途径的。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后,如果当事人在收到行政机关的行政判决书之后认为有侵犯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处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人民法院将会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机关处罚依据做评判。

一、行政不作为是否可申请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

1、依申请行为的不作为,申请人对不作为行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出行政赔偿等。

2、依职权行为的不作为,由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由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二)行政诉讼

1、确认违法判决

人民法院作出确认判决的一个重要条件是不宜作出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只能判决确认行政不作为违法,对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的,判令行政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情形是行政主体履行作为义务的时机尚不成熟,但未明确告知相对人,相对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判决行政主体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行政主体告知相对人暂不履行的理由。

2、责令履行判决

行政主体没有履行其作为的义务且该义务还有履行的可能和必要,应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救济方式。从救济的目的来看,责令履行判决是使受到侵害的权益得到法律补救,只有责令行政主体全面履行其程序上和实体上的义务才能达到这一目的。

3、赔偿损失判决

一种情形是认定行政主体不作为违法并给相对人造成损失,应判决赔偿损失。另一种情形是对于不能责令行政主体履行的但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不作为,也应判决行政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如何申请行政诉讼第三人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有利于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及时解决纠纷,减少诉累,其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什么样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行政诉讼法未作具体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院行诉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对行政诉讼第三人作一归纳、探讨。第三人总体上可以分为原告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和证人型第三人。一、所谓原告型第三人,是指享有诉权但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诉讼,而是参加到他人提起的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有:1、行政处罚案件中未提起诉讼的共同被处罚人。行政机关在一个处罚决定中对多人进行处罚,其中一部分提起诉讼,另一部分未提起诉讼的处罚人可以作为第三人。2、对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行为进行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或者被侵权人。3、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决案件的当事人。依法由行政机关进行裁决的民事权益争议,一方当事人或一部分当事人提起诉讼,其他未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4、根据《最高法院行诉法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中的一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另一个可以作为第三人。5、根据《最高法院行诉法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不服行政机关处分其土地的行为提起诉后,该土地的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作为第三人。6、根据《最高法院行诉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非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服其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占或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二、被告型第三人是指其诉讼地位相当于被告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主要有:1、应当追加为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行政机关。几个行政机关共同实施某一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只起诉其中的一部分,不同意追加其他行政机关为被告,则这些行政机关应作为第三人。2、与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行政行为的非行政机关。如果其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不具备被告的资格,但可能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所以应通知其作为第三人。3、复议机关或作出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起诉后,复议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复议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机关行为的原行政机关应当作为第三人。三、证人型第三人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要作用是协作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第三人。主要有:1、与原告的被查处行为有批准关系的行政机关。如行政机关认为原告的行为违法予以处罚,而其该行为经过了另一行政机关批准,批准原告进行该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作为第三人。2、被行政机关赋予某种权利或资格的公民或组织。行政机关赋予某公民或组织某种权利或资格,他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该行为侵犯了其相邻权或公平竞争权而提起诉讼的,则被赋予权利或资格的该公民或组织应当作为第三人。3、行政机关认为经营者经销的产品不合格或容量不足,对其进行查处的,该产品的生产者应作为第三人。因为质量不合格或密封产品的容量不足,主要责任在于生产者。原告如不知情,受处罚后,可向其追偿。4、行政机关认为经营者经销的散装产品份量不足对其进行处罚,则该经营者使用的度量衡等标准器具的生产者可作为第三人。因为份量不足可能是由于计量器具不准确造成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1日 23:2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强制执行相关文章
  • 强制执行公证的救济
    强制执行公证制度的存在给债权人实现自身债权提供了极大的便捷,但如果执行不当也可能会对债务人的权益造成损害,如实践中存在部分公证机关对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事实核实不充分、对强制执行的债务金额不予审查等。因此,为充分保障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公证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在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办理阶段、执行证书的签发阶段,以及法院的执行阶段,都给予了债务人较充分的保护,债务人在不同的阶段可以采取不同的救济手段。在公证办理阶段的救济依据《公证法》第2条的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即公证机关在办理公证时,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特别是债务人的意愿,如果债务人未提出申请或不同意公证,公证机关不得进行公证。实践中,公证员在办理公证时,也会充分告知当事人双方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后果与法律意义,
    2023-06-06
    167人看过
  • 探望权纠纷强制执行途径
    一、建立符合探望权纠纷特点的案件管理体系探望权执行收结案应充分考虑到此类案件的特点,采取有别于一般执行案件的管理方法。首先要安排合适的执行人员。探望权纠纷是家事案件,涉及婚姻家庭、儿童心理等方面,要执行好此类案件,承办法官应有相当的生活阅历,并具备较强的群众工作能力,掌握一定社会、心理学知识。因此,在安排执行法官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指定,避免按照案件流程管理系统由电脑随机确定而影响执行效果。同时,同一申请执行人可能就探望权多次申请强制执行,此种情况下不宜频繁更换执行人员。负责首次执行的执行人员熟悉案情和当事人,掌握适当的执行方法,甚至得到当事人的信任或认可,再次执行往往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其次要严格结案标准。探望权执行案件应以化解矛盾,案结事了为结案标准,而不能以单纯的探望行为得到强制实现来衡量。只有当离异夫妻就孩子探望方式达成共识,或法院从子女最佳利益出发裁定探望权行使方式并促使当事人履
    2023-03-16
    189人看过
  • 合法房屋被强拆救济途径有哪些
    违法强拆的救济途径:1、遇到强拆侵害应立刻报警。2、在被强拆后应要求立案侦查,追究相关人的刑事责任3、在面临恐吓、压迫以及对人身、财务等造成威胁的,应书面形式向公安局提出保护。4、在允许的条件下向法院提出不作为等复议。5、诉讼目的主要是推动问题的解决,得到合理的拆迁补偿。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涉及到国家补偿的,应该是什么样的流程呢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在要求国家赔偿可以在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时一起提出,也可以在确定强拆违法后先向赔偿机关提出,赔偿机关在收到之日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请求国家赔偿的期限,一般为2年,从相关部门或人员行使权职时的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日开始计算,被拆迁人在遭遇相关部门强拆的时候,既可以针对相关部门强拆行为提起诉讼,并申请赔偿,由法院根据法律作出判决,也可以先确
    2023-02-17
    311人看过
  • 借款人不还钱有什么救济途径
    一、借款人不还钱有什么救济途径1、直接开口到期没有还债的朋友,有可能是没有能力还,有可能是忘了,甚至有可能根本没打算偿还,但是不管哪一种,只要是忘了还钱,就可以拿着借条跟朋友明说。不管结果会怎么样,都要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再采用其他办法。2、时机当面要这种方法要看机会行使,比如当大家在一起,而你刚好需要用钱,最好是有朋友在的场面,开口跟借钱的一方要,如今的人们一般都好面子,在那种情况下,而他又刚好能换的时候,一般就是比较好的时机。3、借钱这种方法其实就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朋友不肯还钱的时候,可以跟对方说借钱来应一下急,而借的数目能与自己借出去的数目差不多自然是最好的了。二、借款人不还钱该如何起诉如果借款期限已经满,经出借人催要而仍未偿还借款的,出借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出借人在起诉时要注意诉讼时效,《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为三年,如果超过三年的
    2023-05-06
    339人看过
  • 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的法律救济途径
    民事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前款除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终结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失信被执行人结案后多久解除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对法院生效判决书履行完毕结案后,人民法院要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
    2023-07-17
    406人看过
  • 探索强制执行探望权的有效途径
    强制执行探望权有以下方法:1、通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实现申请人的探望权;2、通过法律宣传教育和思想说服教育,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探望义务,使被执行人实现探望权,这是实现探望权的主要途径;3、幼儿园或居住地居委会协助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学校实施探望权,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探望权;4、通过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探望权;5、探望权强制执行案件因申请执行人行使变更监护人诉讼权而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变更监护人的判决生效,终止执行。如何强制执行探望权,探望权的强制执行有哪些做法探望权可以强制执行,但探望权是不能以孩子的人身为对象强制执行的。对于拒不配合权力人行使探望权的监护人,法院只能要求监护人予以配合,比如送到指定地点由另一方探望。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因为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人身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
    2023-07-03
    146人看过
  • 行政复议的救济途径有什么相关规定?
    我国的行政救济途径是畅通的,制度设计也较均衡,目前的行政救济途径主要有四种路径选择:(1)监察救济相对人就行政侵权行为向政府系统的行政监察部门申诉,请求救济。这种救济途径,相对人只能就行政违法、侵权的行政工作人员请求为之一定处理,如行政纪律处分,监察机关同样不能直接撤销、变更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也不能裁决予以赔偿,此种救济属于行政系统内部的救济。(2)立法救济相对人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侵权行为,向人民代表大会申诉,请求救济。但是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只限于重大决策和立法活动,是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较少。对于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政策的失误或立法与宪法、法律抵触,可以撤销或改变,或责令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造成的损害,相对人一般只能采用其他救济途径,请求救济。(3)复议救济复议救济相对于法院救济而言,可称作行政上的救济,法院救济可称
    2023-02-27
    97人看过
  • 当事人对执行措施不当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民事执行工作中,法院为执行结案往往采取两类执行措施,一是利用说服教育,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以适当方式向当事人说明执行难度风险及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促使其自动履行或和解执行。二是及时采取查询、查封、扣押、冻结、扣划、变卖、拍卖、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及执行第三人等强制执行措施。然而在实际工作,由于主客观原因,执行法院未能及时采取执行措施采取执行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对当事人的请求予以救济。1、财产保全不当造成被执行人财产受损失,被执行人应通过另行起诉来维护权利。在一些案件中,权利人为了判决得到顺利执行,在诉讼阶段或诉前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法院查封冻结被告的财产,案件判决确认标的明显低于保全财产的标的,并给被告造成一定损失。被告在履行完判决内容后应及时另行诉讼,以维护其因不当保全措施而被侵害的合法权益。2、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措施,法院或执行人
    2023-04-27
    444人看过
  • 行政救济的途径包括哪些
    一、行政救济的途径包括哪些行政救济的途径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一)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二)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法律、法规规定复议前置的除外。(三)行政赔偿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二、行政救济的是哪些(一)相对人对于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向行政机关请求矫正的一种救济。因实施救济的主体为行政机关,故称。是监督行政活动的一种方式
    2023-06-06
    93人看过
  • 正确选择行政救济的途径
    通常老百姓都知道行政诉讼是一条行政救济的法律途径,而知道行政复议是行政救济的另一条法律途径的却很少。其实,当今世界各国大都建立了对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和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两种监督机制。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已经建立15年了,所谓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也已经有15个年头。所谓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行政诉讼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共同构建了我国比较健全的行政法制监督体系,它标志着我国已具备了比较完善的行政救济途径。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与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情况可见,老百姓对两个制度的了解还
    2023-06-13
    122人看过
  • 不服非诉行政准予执行裁定的救济途径
    [案情]某矿山有限公司因违反劳动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劳动监察部门查处,劳动监察部门先后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决定书》,对其作出了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并加付50%的赔偿金的行政处理决定,因该公司未自动履行义务,劳动部门遂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经审查作出准予执行行政裁定。在执行过程中,该公司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撤销该行政裁定。[评析]本案中有两个问题值得探讨:一是被执行人若对人民法院作出的非诉行政执行准予裁定不服,应当以何种方式寻求救济;二是人民法院对于被执行人提出的“申诉”异议,应当以何种方式予以答复。一、对非诉行政执行裁定当事人救济方式的惯常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若干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应当就是否准予强制
    2023-06-13
    474人看过
  • 法律救济途径有哪三种
    行政强制措施
    1、诉讼渠道:诉讼救济,也称司法救济,是指相对人就特定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救济,人民法院依法对纠纷做出公正裁决,为相对人提供救济。2、非诉讼渠道:行政救济渠道,主要是指行政申诉和行政复审制度;其他救济渠道。交通事故认定的法律救济途径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2、当然,事实上,在实践操作中,很少会发生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交通事故认定书。因此,当事人另外一种救济手段即是通过向法院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通过取证、举证和质证,并阐明理由,尽力推翻同处于证据地位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由法庭对交通事故认定予以质证后决定是否采信这项证据,并有权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
    2023-07-21
    72人看过
  •  劳动法违规行为救济途径
    这段内容讲述了如果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等问题,可以采取哪些方式进行解决。首先,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投诉;其次,如果需要帮助,可以请求工会的支持,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如果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最后,还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1.如果您有任何问题,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投诉。2.如果您需要帮助,您可以请求工会的支持。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3、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 劳 动 纠 纷 解 决 途 径 有 哪 些 ?劳动纠纷解决途径有哪些?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纠纷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来解决:1. 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避免进一
    2023-09-08
    301人看过
  • 仲裁裁决执行法院受理错误救济途径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规定:各级仲裁委员会主任对本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应提交本仲裁委员会决定。决定重新处理的争议,由仲裁委员会决定终止原裁决的执行。仲裁决定书由仲裁委员会主任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仲裁委员会宣布原仲裁裁决书无效后,应从宣布无效之日起七日内另行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再次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当各级仲裁委员会主任,当发现本委员会的裁决书有错误,其可以启动仲裁委员会讨论程序,并进行内部的自我纠正。虽然仲裁委员会主任对错误的发现,也完全有可能是在当事人向仲裁委会员提出异议后而发现。但是,无论是通过哪种方式发现的错误,至少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34条的规定,为仲裁委的自我纠错提供了法律依据。综合上面所说的,劳动仲裁已经生效就代表着当事人必须要进行履行,但是对于生效的裁决有任何异议的那么就可以
    2023-06-23
    455人看过
换一批
#执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从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 更多>

    #强制执行
    相关咨询
    • 不服行政非诉执行查裁定书有什么救济途径呢?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8-0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若干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应当就是否准许强制执行作出裁定。根据若干解释及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服是否准许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不能提起上诉,并且也未规定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就导致实践中当事人(主要是被执行人)对准许执行裁定不服却找不到救济途径。那么不服行政非诉执行查
    • 什么是法律救济途径
      河北在线咨询 2023-11-06
      法律救济途径: 1、诉讼渠道:诉讼救济,也称司法救济,是指相对人就特定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救济,人民法院依法对纠纷做出公正裁决,为相对人提供救济。 2、非诉讼渠道:行政救济渠道,主要是指行政申诉和行政复审制度。
    • 拒绝接受执行异议裁定有哪些救济途径?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9-04
      拒绝接受执行异议裁定中止执行的救济途径是,在收到人民法院裁定书以后的10天之内,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执行中止的法定条件,法院不会无故中止执行的。
    • 请问强制执行的途径及时间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1-12
      (1)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法院受理。 (3)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
    • 申请抚养费强制执行有哪些途径
      广东在线咨询 2023-03-01
      法院判决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此,法院的判决书生效后,若是需要履行支付义务的一方不履行支付义务,则向对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方名下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