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描述了二手房禁止转让的情况,包括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未按规定足额支付房价款的房改房屋、被鉴定为危房的房屋、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已抵押且未得到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房屋、共有房屋中有一方不同意出售的房屋以及所处地区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房屋。
以下二手房禁止转让: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未按规定足额支付房价款的房改房屋;被鉴定为危房的房屋;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已抵押且未得到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房屋;共有房屋中有一方不同意出售的房屋;所处地区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房屋。
【核心内容】二手房禁止转让范围有哪些?
二手房是指房屋所有权已经转移,并且已经进行了过户手续的房屋。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有一些范围是禁止转让的,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前,房屋所有人已将房屋抵押给他人或者存在其他权利负担的,房屋不得转让。
2. 房屋所有人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后,房屋所有权人未将房屋权利负担全部转移给受让人的,房屋不得转让。
3. 房屋所有人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后,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或者撤销,房屋不得转让。
4. 房屋所有人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后,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或者撤销,房屋受让人未支付全部价款的,房屋不得转让。
以上内容是二手房禁止转让范围的一些常见情况,为了保证二手房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买卖双方应当仔细阅读房屋买卖合同,了解房屋的权属情况和限制条件。
二手房禁止转让范围包括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未按规定足额支付房价款的房改房屋、被鉴定为危房的房屋、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已抵押且未得到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房屋、共有房屋中有一方不同意出售的房屋以及所处地区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房屋。买卖双方在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前应了解房屋的权属情况和限制条件,以保证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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