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7年8月23日,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就全市首例退休人员工伤认定案做出一审判决,退休人员被事业单位聘用的,工作时受伤属工伤。
陈老师是上海xx会计学校聘用的退休教师,一日在校园走道上被人撞倒,经医院诊断为左肱骨外科颈骨折。学校以双方没有劳动合同,只存在民事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申报工伤。2006年8月,陈老师直接向上海市黄浦区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因为学校与陈老师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在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劳动局于2006年9月中止了工伤认定审查。期间,陈老师分别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申请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均被告知“不予受理”。2006年12月,区劳动局恢复工伤认定审理,经调查核实,于2007年1月作出工伤认定结论。xx会计学校认为区劳动局认定其与陈老师存在特殊劳动关系参照的依据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对其合法性表示异议,遂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学校不仅提出撤销关于陈老师的工伤认定的要示,还要求市政府审查并撤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的两份规范性文件。
2007年4月,市政府给出了审查意见,认为《特殊劳动关系通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基本精神,没有创设新的法律关系,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另外,《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从这一点来看,陈老师申请工伤认定不是非得提供劳动合同不可。据此,区政府维持区劳动局作出关于陈老师的工伤认定。
xx会计学校又向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关于陈老师的工伤认定。xx区法院对有关规范性文件审查后认为,《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是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其行政职权范围内,针对本市劳动力市场的实际状况,为解决实际问题而作的规定。该规范性文件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审查,认为符合相关行政法规、规章的基本精神,未创设新的法律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及在本案中的适用依法予以确认。
最终,法院认为区劳动局具有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法定职权。被诉工伤认定结论认定事实清楚,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律师分析:
首先,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你与用人单位形成特殊劳动关系,特殊劳动关系在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方面参照上海市在职职工标准执行。
其次,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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