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岳父口头同意,入赘女婿韩某将房屋卖给他人。4年后,售出房屋面临拆迁,女儿认为丈夫韩某对该房屋无权处分,且房屋尚未过户,仍应属于其父,将丈夫与买房人一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9月25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徐某系海安青萍村村民,膝下有两女,长女建云,次女建梅。1989年9月,建云与韩某结婚,韩某入赘徐家,与徐氏夫妇共同生活。1999年,次女建梅出嫁给周某。4年后,建梅因交通事故去世。2004年9月,徐某老伴亦去世,徐某与建云夫妇共同居住于徐某名下的房屋中。
2009年,同村村民李某因自家房屋被拆迁,需要购房。经人介绍,韩、李两家达成以35000元买卖房屋的意向。7月2日,在徐某某、陆某、钱某三人见证下,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李某当即给付韩某押金2000元。协议签订后,李某按约将余款33000元交给韩某,韩某亦将登记户名为徐某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交给李某,同时将房屋腾空交给了李某。之后,韩某与妻子建云、岳父徐某一起搬至韩某入赘前的房屋中居住至今。而李某一家则对购买的房屋进行装修后,即搬入居住至2014年3月。2010年9月,徐某病故。
2013年10月,李某所购上述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拆迁补偿款达30余万元。
得知拆迁消息后,建云认为,丈夫出售房屋未获得房屋产权人即父亲的同意,李某明知韩某无处分权还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请求确认丈夫与李某签订的买卖协议无效。
庭审中,被告李某申请协议见证人徐某某、陆某、钱某出庭作证。三位证人当庭陈述,协议签订时,徐某到场并表示房屋出售事宜由孩子们做主,且建云亦始终在现场。
另查明,徐某的次女建梅出生于1977年,1993年徐某家庭建房时,建梅尚未成年,无稳定工作及收入。
海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2009年7月2日,李某与韩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以双方平等协商的合理价格35000元购买案涉房屋,买卖双方均根据协议约定完成了钱、房交付。证人证言亦可以证明,韩某出售房屋时得到了徐某的授权,且建云对房屋出售应当知情,故该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建云不服,向二审法院上诉称,证人的证言纯属伪证,签订协议时,徐某疾病缠身,无法到达现场。为证明其主张,建云提供了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及徐某病历资料。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推翻上述证人证言,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连线法官
无反驳证据的证人证言可作定案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据该案一审承办法官吕群介绍,根据该规定,法院对证人证言的认定过程是法官结合案情和证人基本情况所作出的一种综合判断,如果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等使法官对证人所述事实的真实性形成了内心确信,那么该证人证言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此时,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则应提供充足的反驳证据。
本案中,原告主张合同无效的主要依据是,韩、李签订协议时,韩某对房屋无处分权,双方系恶意串通。庭审中,被告方提供的三位证人分别系本组村民暨介绍人徐某某、村民调兼治保主任陆某、村委会主任钱某。三人均陈述,协议签订时,徐某到场表示此事由孩子们做主,且建云始终在场。综合证人的身份、品德等情况及本案已查明的其他事实,可以认定该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而原告提交的父亲患病不能行走的事实证据,尚不足以推翻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故法院予以驳回。
-
房屋继承纠纷女婿状告岳母娘
403人看过
-
入赘女婿入赘女婿如何分割财产
113人看过
-
女儿遇难疑婿失责岳父母怒告女婿分遗产
345人看过
-
出嫁女和入赘女婿如何确权
317人看过
-
女儿失恋坠楼父母状告"女婿"索赔
114人看过
-
岳父为挽救女儿婚姻诬告女婿借钱不还
313人看过
证人就是由于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依法被人民法院传唤作证的人。证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为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作为一种证据,必须是证人亲眼看到或亲耳听到的,臆想推测的、道听途说的、未来预见的等等,都不能作为证人的证言。... 更多>
-
岳父的自书房屋给女儿女婿有权分吗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06遗嘱如果明确写到:只留给自己的孩子,其配偶没份。有这种明确表达的,女婿或儿媳就不能分了。否则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
入赘女婿还有继承权吗入赘女婿与女婿有什么区别天津在线咨询 2021-11-19一般而言,除非有遗嘱指定入赘女婿继承遗产或无遗嘱但入赘女婿对岳父、岳母,履行主要赡养义务。认定履行主要赡养义务一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综合考虑:(1)在经济上为公公母的生活提供主要的经济来源,或者在生活上为公公母提供主要的劳动援助。(2)对岳父母履行赡养义务具有长期性和频繁性。上述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可以认定为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
-
-
岳父代女婿写的起诉状要女婿自己签字吗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10这个无效如果女婿到法庭说,不是他的意思、起诉离婚,她没有起诉,更没有缴纳诉讼状法院会驳回起诉的。原告与被告必须具有利害关系,岳父与女人没有利害关系,不符合做原告或未经委托不适合代理人
-
女儿去世岳父起诉女婿浙江在线咨询 2023-07-21根据民法典,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果没有遗嘱那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事宜。根据民法典,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根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