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尽管工人因过度劳累而受伤是不可避免和常见的,但因过度劳累而死亡是一个极端和极为罕见的事件。如果他们不累死,他们就没有办法保护自己的权利。促进劳动权利不是“渐进式的改善”,而是一次性的倒退,剥夺劳动者不过度劳动的合法权利。这涉及到法律原则,绝对不是(《新京报》),所谓工伤,在法律意义上,是指法律工作过程中的伤害。所谓“过劳”,是指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最高工作时间,“过劳”是一种非法用工状态。因为它是非法的,所以不受法律保护。法律不能保护非法利益,否则,法律就是一团糊。劳动者因工作过度受伤甚至死亡的,可以以非法用工为由起诉用人单位要求赔偿,而不是要求工伤待遇
法定工作时间的长短可以在《劳动法》中找到。标准工作时间为“全国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时间,最高工作时间为“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3小时”和“每月不超过36小时”。超过这个要求就是“过度工作”。在原意见中,建议把“每月加班是否超过80小时”作为“加班”标准,而不是法律标准,要落实法定工作时间,首先要尊重劳动和劳动者,让劳动报酬体现劳动价值,确保劳动报酬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能够保持个人及其家庭的生活水平,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为此,一要协调社会分配,避免收入差距过大;第二,我们必须保持货币稳定,避免通货膨胀,否则工人将被迫要求加班。其实,在具体环节上,国内外就业基本上是两个问题。在管理较为完善的国家,就业基本上是按标准工作时间工作的问题。一个普通工人,无论是清洁工还是宾馆服务员,只要他有工作,在标准工作时间内履行职责,就会有稳定的收入和舒适的生活。在中国,对于中低端劳动者来说,光有一份全职工作是不够的,还要“加班加点”。一定要靠“过劳”挣加班费,才能保证收入稍微过关。因此,我们在理论上讲“加班”,原本是指管理部门强迫工人延长工作时间,但在现实生活中,在相当程度上,此时主动要求加班的却是工人,轻率地要求普通工人不要“过劳”,可能首先遭到工人的反对,这几乎是幼稚的做法。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认同“过劳”,而只是反映了他们生活的艰辛。从公共管理的角度,论证了协调社会分配、维护货币稳定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总体来看,应尽快将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到社会平均工资的40%-60%。微观层面上,许多地区提出了工资倍增计划,如广州大幅提高环卫工人工资标准
然而,轻率将“过劳死亡”纳入工伤范围,意味着正式承认了“过劳”就业的合法性。因此,尽管工人因过度劳累而受伤是不可避免和常见的,但因过度劳累而死亡是一个极端和极为罕见的事件。如果他们不累死,他们就没有办法保护自己的权利。促进劳动权利不是“渐进式改善”,而是一次性倒退,剥夺劳动者不过度劳动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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