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曲江区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11 15:31:58 221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①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②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③经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④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二、办理材料

复印件加盖公章

复印件加盖公章

复印件加盖公章

复印件加盖公章

复印件加盖公章

复印件加盖公章

复印件加盖公章

复印件加盖公章

复印件加盖公章

复印件加盖公章

转让方为非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或集体所有制的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划拨土地权属人为单位申请的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曲江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主管领导审批。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决定。经审查,不符合项目核准有关前置条件要求的,向申请者发出《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者有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作出许可决定的,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决定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曲江区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分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接件人员当场核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若有错漏则退回给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全的材料;若资料齐全则予以收件,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后转业务科室办理。业务科室在8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与否的意见。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否则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4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决定。经审查,不符合项目审核有关前置条件要求的,向申请者发出《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者有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作出许可决定的,在20日内通过曲江区国土资源分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5.领取结果。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取得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韶关市曲江区鞍山路19号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办事大厅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曲江区国土资源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第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第五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

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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