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二、办理材料
主要内容包括:学校名称、地址、举办者情况、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户外面积、课室、功能室、办公室的数量)、办学规模(拟开设班数,招收人数)、投入预算(总投资,其中建筑投入与设备设施投入)、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原件3份
身份证需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供本项材料。
验原件收复印件各1份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提供本项材料。
验原件收复印件各1份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提供本项。
属自建校舍的,需提交产权证明;属租房办学的,需提交经政府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有效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写明建筑面积及户外活动场地面积,用途为学校,租赁期限)以及房屋产权证明。租赁期限不少于12年,在有效期内(验原件、交复印件)
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属捐赠性质校产的须提交。
交原件
法人无犯罪记录证明需提供原件1份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提供本项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交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龙华分厅提交电子版申请材料。
2.受理
后台工作人员2个工作日内核验申请材料。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受理并出具电子《受理回执》;材料不全的,告知本人,出具电子《材料补正告知书》;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告知本人不予受理,出具电子《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
审批人员审核材料,1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有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组织专家开展专家评审(不计入时限),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的,报局领导讨论决定。
4.决定并送达
决定人员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6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制作结果文书并告知申请人领取结果文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教育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无需预约。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筹设批准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梅龙大道2283国鸿大厦A座行政服务大厅1楼
五、办理时限
3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深圳市龙华区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86年)
第八条学校的开办、合并或停办,须经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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