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交接方案》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20:06:39 142 人看过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内劳社办字[2000]74号

各盟市劳动(劳动人事、人事劳动)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管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现将《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交接方案》随文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交接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区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缴的通知》(内政发[2000]127号)精神,积极稳妥地做好全区社会保险费交接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税务征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字[2000]272号)制定如下交接工作方案:

一、交接的原则

为了确保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正常运转,保持业务工作的连续性,自治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与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双方要本着“实事求是,便于操作,一次交清,逐步衔接”的原则进行交接。全区各级社保机构要按照不同险种及统筹范围,将社会保险费征缴业务及相关资料分别移交各级地税机关。

二、移交的对象

凡在我区境内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统筹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工作(含普遍推行和试点),全部移交地方税务机关征缴。

三、移交的内容

(一)已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统筹的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情况汇总统计表、花名册及社会保险登记表(或复印件);

(二)各盟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及相关资料;

(三)缴费单位基本情况。包括:核定的缴费工资基数、参统人数、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2000年1——11月份的应缴费额、实缴费额、欠缴费额情况;(上述均要明细表和汇总表)

(四)缴费单位历年拖欠社会保险费情况及明细;

(五)已办理延期缴纳单位的延期审批协议原件或补缴协议原件;

(六)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资料;

(七)地税机关所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四、移交的程序

(一)按照现行社保机构征缴管理体制,由各级社保机构在本方案规定的时限内,向所在地同级地税机关同步移交。

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经办的业务,直接移交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管理局。

(二)各级地税机关对社保机构移交的有关资料进行核对,并在第一个征期内进行确认,在征缴过程中发现与移交的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有不一致的或个别缴费单位无法找到的,反馈社保机构进行重新确认。

(三)各级社保机构与各级地税机关在移交手续时,由同级财政部门监交。移交的有关资料要分类登记造册,一式三份,三方代表人分别签字盖章,各存一份。

五、移交的时限

(一)2000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为准备阶段。

(二)2000年12月15日至12月25日为资料交接阶段。

(三)2000年12月25日至2001年1月25日为核对确认阶段。

六、交接双方责任

(一)各级社保机构要对移交的参保单位户数、参保人数、核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缴费的基本情况(应缴费额、实缴费额、欠缴费额)及有关登记表、明细表、汇总表的内容的真实性、可靠性、准确性负责。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对接收的上述有关资料内容进行核对、确认。理清接收资料中的数据关系,分类造册归档,并对接收的资料负责。

七、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社保机构提供的当地社会职工平均工资,要按统计部门编制的年度统计年鉴中社会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

(二)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缴费比例,按各地目前实际执行的征缴比例移交;

(三)社保机构核定的缴费工资基数要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破产关闭企业的欠费、企业以物抵费及历年挤占挪用的社保基金清理工作暂不移交,待研究后另行明确。

八、移交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缴,是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为建立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地要从我区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大局出发,按照自治区党委和政府要求,明确责任,确保移交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级劳动保障、地税和财政部门之间要加强联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情况,研究和分析在移交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按期完成移交任务,不得推迟。

(三)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地税机关要尽快组织业务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熟悉业务,确保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顺利进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0日 16:2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社会保险相关文章
  •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及驻京部队: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社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检查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现通知如下:一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及驻京部队: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社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检查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现通知如下:一、《检查办法》明确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的地位与作用和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的有关内容、检查程序、承担的义务以及行政处罚的权限,这是做好当前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和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重要依据,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都要认真学习,全面掌握,依法行政,加大对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
    2023-06-09
    150人看过
  • 关于转发《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厅、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审计厅苏劳[2000]11号、苏财社[2000]6号、苏审发[2000]34号各市劳动局、计经委、财政局、审计局、苏州社保局: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6号)转发给你们。目前,全省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情况相当严重,截止1999年底,全省累计欠缴养老保险费25.87亿元,欠费在百万元以上的企业有629户,分布在全省63个市、县,其中欠费500万元以上的企业63户,欠费千万元以上的企业13户,严重影响了养老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直接影响了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对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维护社会稳定产生了不利影响。为认真贯彻国家三部委的《通知》精神,经商省委组织部、省上市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同意,并结合我省具体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凡是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2023-06-05
    189人看过
  • 关于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豫劳社[2001]28号各省辖市委组织部、宣传部,经济贸易委员会、科技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局、审计局、外事侨务办公室、总工会: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以下简称“两个确保”)关系到我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切实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为“两个确保”提供稳定可靠的资金保证,是巩固“两个确保”的关键。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及各地、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的“两个确保”工作不断得到加强,有力地促进了全省企业改革、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单位该参保不参保,该缴费不缴或拖缴、欠缴的现象仍然比较严重,已直接危及到“两个确保”成果的巩固。为切实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现根据省政府领导指示,请相关单位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协调配合,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共同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一、劳动保障部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承担
    2023-04-25
    322人看过
  • 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着力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着力防范化解风险,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一个公平、规范、有序竞争的保险市场,促进财产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保监会研究制定了《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近年来特别是十六大以来,全国财产保险市场得到了较快较好的发展,业务规模迅速扩大,防范风险能力逐步增强,保险覆盖面不断拓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作用得到较好发挥。但是,在产险市场快速发展过程中,市场上存在的违法违规经营问题仍比较突出,既破坏了市场秩序,损害了行业的信誉和形象,又破坏了保险资源,增大了行业经营风险,甚至会损害被保险人合法利益。因此,财产保险行业应高度重视规
    2022-04-14
    470人看过
  •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加强基金监管,建立畅通的工作渠道,及时掌握基金安全状况,我部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及时掌握基金安全状况,建立要情报告制度。第二条要情报告制度是指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通过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审计等部门检查、媒体披露、受理举报核实、检察机关和法院立案审理等方式发现的各类社会保险基金挤占挪用、欺诈冒领等问题按要求上报的制度。第三条要情报告制度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领导责任,其他领导按工作分工,负相应责任。基金监督机构负责人负直接责任。上报的要情必须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各级报告单位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2023-06-09
    397人看过
  •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春风送岗位活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文号:津劳社办发〔2009〕30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为推动我市“春风送岗位”活动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开展春风送岗位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2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开展春风送岗位活动的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区县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二OO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关于开展春风送岗位活动的工作方案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开展春风送岗位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21号)要求,在我市已普遍开展春风行动系列活动的基础上,定于2009年2月26日至3月4日,统一组织开展全市性的“春风送岗位”活动。为积极开展春风送岗位活动,做好进城务工农民工、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有序流动和转移就业工作,制
    2023-06-09
    269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存档机构代办社会保险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市、区县人才交流中心,以及具有保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职能的中介机构:现将《关于存档机构代办社会保险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附件:1、《关于存档机构代办社会保险工作暂行规定》2、《委托代办协议书》二00三年一月十四日附件一:关于存档机构代办社会保险工作暂行规定一、为做好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维护存档人员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代办行为,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二、市、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是法律、法规授权的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受经办机构委托,代其办理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手续的存档机构,称为社会保险代办机构(以下简称“代办机构”)。三、本规定所称存档机构是指市、区县劳动保障局、人事局开办的职介中心、人才交流中心,以及经国家有关职能部门批准的具有保
    2023-06-09
    209人看过
  • 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发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劳动厅豫劳险[2000]26号各市、地劳动(人事劳动)局,省监狱管理局:今年上半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发放和管理工作的情况总的来看是好的。大多数市、地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力措施,保证了养老金按时足额征缴和发放,促进了社会稳定。但由于多种原因,少数市、地基金征缴率有所下降,个别县、市拖欠了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发放和管理工作,确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指示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强化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各市、地对基金征缴工作要加强领导,分工负责,加大工作力度。目前仍实行差额征缴的地方,要改为全额征缴。上半年,基金征缴率较低的市、地,要分析查找原因,采取有力措施,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千方百计地提高基金征缴率,务必使基金征缴率保持在90%以上。同时,要大力追缴欠费,对长
    2023-06-05
    208人看过
  • 关于统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程序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发〔2005〕111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减轻用人单位事务负担,适应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社会保险的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现就统一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一)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缴费总基数乘以各险种缴费比例计缴。用人单位缴费总基数为本单位属于参保缴费范围的人员缴费基数(以下简称职工缴费基数)之和。应由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本人缴费基数乘以相应险种个人缴费比例计缴。(二)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新设立单位的职工和用人单位新增的职工按照本人起薪当月的工资核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或起薪当月的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
    2023-06-10
    232人看过
  • 关于转发《关于加强航养费征收稽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江阴、宜兴市交通局、锡山、惠山、滨湖区交通局:根据省交通厅苏交航(2001)13号文《关于加强航养费征收稽查工作的通知》精神,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严格规范征收、稽查等行为,依法严惩逃缴、漏缴、欠缴、拒缴内河航道养护费(以下简称航养费)船舶。现将有关文件(见附件)转发给你们。为了更好地贯彻省厅通知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作如下补充通知:一、为适应航养费征稽方式的变化及运用计算机签发票证需要,航养费从二OO二年开始将采取由航道部门征收为主,其它部门协助征收为辅的工作方针。对乡镇运输船舶,全部取消由乡(镇)交管所代征航养费的办法,一律由船户到航道部门征收机构缴纳。对主要港口、船闸、货源集散地由航道部门设点驻派征收人员或委托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征收、稽查。二、各级航道部门要加强对航养费征收工作的领导,及时调整和充实征收稽查力量,要专设航养费征收窗口,方便船民缴费,要严格执行航养费征收按
    2023-06-08
    280人看过
  • 关于印发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厅(局、委)、铁路监督管理局、国资委,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加强隧道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铁路局制定了《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地区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要加强宣传贯彻,完善制度规定,细化落实措施,强化组织实施,严格督促检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把每一条规定落实到相关企业、施工现场、作业工序和岗位人员,切实做到“铁规定、刚执行、全覆盖、真落实、见实效”。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资质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和人员不经教育培训上岗作业。二、必须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确保按方案组织实施,严禁擅自改变施工方法。三、必须强化施工工序和现场管理,确保支(防)护到位,严禁支护滞后和安全步距超标。四、必须
    2023-06-12
    162人看过
  •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民政部发布文号:民发〔2009〕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已经2009年9月1日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第一条为推进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根据人事部、民政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71号)要求和国家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者,是指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第三条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使社会工作者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不断更新、补充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和能力,提高服务质量。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接受继续教育,在申请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再登记时
    2023-06-07
    410人看过
  • 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规定
    津政发【2005】7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二○○五年八月十八日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保障广大职工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人员,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对不同险种参保范围的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国务院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社会保险。第三条社会保险实行统一制度、统一征
    2023-06-09
    349人看过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地税局,省局直征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40号),省局对《福建省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办法》(闽地税社(2003)1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福建省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40号),修订《福建省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办法》(闽地税社(2003)1号)。一、欠费定义欠费,指缴费人(单位、个体户、个人)超过规定的缴费期限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具体包括:1、缴费人办理缴费申报后,未在缴费期限内缴纳的费款;2、地税机关或其它有权机关实施各类检查(稽核),已查定缴费人应补缴的费款,但缴费人未在检查(稽核)机关规定的应补缴费款期限
    2023-06-04
    117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以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国家和社会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是国家根据宪法所制定的基本社会政策,社会保险具有法定性、保障性、互济性... 更多>

    #社会保险
    相关咨询
    • 2020年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社会保险费包括哪些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0-29
      个人缴纳的并未降低,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就目前而言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降低费率和职工无关,降低的是企业单位缴费部分。不影响职工的利益
    • 请教各位关于缴交社会保险的问题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27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由于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内,所以,社会保险也应该从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缴纳。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
    • ()(将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情况通知本人)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29
      应该按月告知。r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 农村社会保险缴费工作办法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3-27
      《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 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通知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8-10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不同的行业,工伤风险有很大差别,工伤保险费率在实现社会共济的同时,与用人单位所属行业挂钩,形成行业差别费率,使工伤保险缴费更为公平。在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建立单位缴费浮动机制。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发生情况和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