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什么意思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25 11:11:23 60 人看过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涵义及性质

保险代位求偿权即保险代位权,是指在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后,取得被保险人向造成损害的责任第三人的求偿权利,即保险人成为被保险人求偿权的受益人,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起诉责任第三人,要求其赔偿其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的权利。从保险代位权的定义可以看出其具有以下特征:其一,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从属于被保险人求偿权的权利。保险代位求偿权从属于被保险人的求偿权,被保险人的求偿权是保险代位求偿权成立的基础。正是由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求偿权的法定转移,保险人才享有了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其二,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既从保险人处获得保险赔付,又从第三人处获得损害赔偿,导致额外受益而特别规定的权利。因此,虽然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成立并不一定完全消灭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但却限制了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保险代位求偿权权是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即使保险合同中没有规定代位权,保险人也依法享有,因此其性质上是一项法定的权利。英国的判例认为,保险人的代位权是确实存在和不可改变的,保险人对于损害赔偿责任者的赔偿金享有可执行的衡平法利益。因此,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意义是,避免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获得利益,体现了损害填补原则;又不免除责任第三方的赔偿义务,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后,获得了向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使责任第三人最终承担经济赔偿之责,使保险人所支付的赔偿金得到回归,降低了保险人的风险负担,同时也保护了所有投保人的利益。

(二)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理基础

任何一种法律制度的存在都有其法理上的基础,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也不例外,其是以自然法原则损害赔偿为基础构建的,理论核心是防止不当得利。

公平正义原则。法是善和公正的艺术,法之善与公正就在于其充分保护个人利益和充分维护社会公益,从而构建一个和谐的权利共同体和生活共同体。公平原则法渊深远,按照罗马法和日尔曼法的思想,责任为义务不履行的必然结果,因为责任关系的存在,债务关系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在保险事故中,致他人以损害的第三人最终应负担该损失,以实现公平正义的法理精神。若第三人因为被保险人已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金,而不负赔偿责任,或者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获得双重赔偿,都不符合法律公平。而保险代位权则充分平衡了保险人、被保险人、第三人三方利益关系和社会公序良俗的要求。

一、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成立要件

对于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方能成立:

(一)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二)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

(三)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

二、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对象是谁

任何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都可以成为保险人代位求偿的对象。第三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各国保险法对代位求偿的对象均有所限制。我国保险法对代位求偿对象的限制体现在第47条,该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他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45条第1款规定的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考虑保险法第45条的规定,保险人当然不能向被保险人本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其意义在于,如果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本人追偿,则被保险人所受损失无法得到保险的补偿,保险也就失去其存在的意义。而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他组成人员的故意行为所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仍享有代位求偿权,如果是被保险人本人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2日 11:1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保险人相关文章
  • 代位追偿权具体意思指的是什么
    一、什么是代位追偿权代位追偿权是保险基本原则之一。保险人代理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请求赔偿权力。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二、代位追偿权产生原因代位追偿权产生原因主要有三种:1、侵权行为。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损失。2、合同责任。第三者违约造成保险标的损失。3、不当得利。由第三者的不当得利产生的民事责任引起的代位追偿。三、行使代位追偿权的条件对于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方能成立:(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
    2023-06-18
    419人看过
  • 什么叫债权人,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什么意思
    一、什么叫债权人债权人,“债务人”的对称。债的主体之一。在债的关系中,有要求他的债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的人。在罗马法中,债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债权、债务不得转让。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交换关系的复杂,债权债务逐渐可以转让,允许第三人享受债权或者履行债务,所以债权人的严格的人身信任性质则远远超过了过去。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在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绝对情况下进行创分的,在大多数债的关系中,当事人可能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既享受权利,又承担义务。预付方(Creditors)主要是指预付款者,有权请求他方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主体,是指那些对企业提供需偿还的融资的机构和个人,包括给企业提供贷款的机构或个人(贷款债权人)和以出售货物或劳务形式提供短期融资的机构或个人(商业债权人)。贷款债权人最关心的是债权的安全,包括贷款到期的收回和利息的偿付。因此,他们需要了解企业的获利能力和现金流量,以及有
    2023-03-15
    173人看过
  • 代位求偿权是否适用于人寿保险
    代位求偿权能否适用于人寿保险?被保险人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死亡、残疾或者疾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金后,无权向第三人要求赔偿,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仍有向第三人索赔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八条保险人不得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人寿保险费。第四十六条因第三人的行为致使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者患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金后,无权向第三人要求赔偿,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人索赔。
    2023-05-02
    428人看过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基础理论重构
    一、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功能与理论基础保险法上为什么要设计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我们认识和构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制度的基本出发点。学者们对此亦十分关注,并提出了不少有创意的见解来予以解释,其中最具代表性观点有三:其一为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说。该说认为,被保险人因第三人之行为导致保险事故发生,使保险标的受到损害时,由于同一标的受损,却同时拥有针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和针对保险人的保险金赔偿请求权,使被保险人有可能获得双重赔偿,将与所谓“禁止不当得利原则”相违背,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请求权于保险人。[1]目前保险与保险法学界以此为通说。然而,此说面临如下的问题:第一,为了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的赔偿,完全可以采用类似请求权竞合的办法,要求被保险人在两个请求权中择一行使,而不一定非要求他将请求权转让给保险人。第二,在保险人放弃接受请求权转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仍将享有两个请求权,并非完全不能行使其权利而获
    2023-06-01
    143人看过
  • 物上代位权与物上代位性是什么意思
    物上代位权,一般是指物权担保中(如抵押、质押)担保物因意外损害或其他原因,使担保物消失而换来赔偿金(或受让款等其他财产时),担保权人仍享有的对担保物换来的该赔偿金(或受让款等其他财产)的担保物权。物上代位性,是指当担保物因他人之侵害而灭失、毁损时,债务人所得之赔偿金应作为代位物继续为债权之担保,债权人得对该代位物优先取偿。物上代位权与物上代位性是不同的,前者是一种权利,而后者则是在权利基础上所产生的一种法律性质。取得物上代位权需要通过委付,且要具备一定条件,物上代位性则是随债权产生。一、质押有什么样的特征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质押具有以下特点:1、具有所有担保物权的共同特征,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2、质权的标志是动产和可转让权,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3、质权是转移质
    2023-04-02
    93人看过
  • 代位权诉讼与财产保全是什么意思
    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债的保全措施,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财产保全是指:为了保证将来生效民事判决能够得到切实执行,或者为及时、有效避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法律的规定,由债权人提出申请,法院依法采取的限制有关债务人财产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性措施。代位权诉讼条件是什么1、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应具有合法性;2、债务人对他人享有到期债权,但其怠于行使其权利,致使债权人产生损害;3、债务人对他人所享有的债权已经属于到期状态;4、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并不是债务人人身专属性权利。这里的专属性权利是指那些根据抚养、赡养、继承等身份关系而发生的给付请求权,还有退休金、养老金、人身损害赔偿金等费用的请求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
    2023-07-28
    217人看过
  • 代位权和撤销权什么意思
    女职工在孕期有多少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原则上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女职工怀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延续到期哺乳期结束后方可终止合同。在员工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而对于怀孕女职工的情况,只要怀孕女职工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是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女职工怀孕被辞退了怎么办1、如女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应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用人单位还要支付工资。如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则应在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同时,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并判令用人单位支付至劳动合同终止之日的工资待遇。2、如女职工未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
    2023-04-21
    494人看过
  •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被保险人有何义务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必须取得第三者造成损害的有关证明,并取得保险标的的有关资料,作为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依据。而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的直接受害者,对于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过程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同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掌握保险标的的有关资料。因此,为了方便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保险法规定,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经被保险人同意《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保险法》同时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16岁以下少年儿童、精神病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上述两项规定限制。《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
    2023-07-28
    311人看过
  • 保险代理人是什么意思?保险代理的主要业务范围是什么
    保险代理人是什么意思,主要经营范围是什么?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表保险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经营范围:1。负责推广保险产品,协助保险公司查处损失;2。向消费者宣传保险知识,讲解保险条款,评论产品,分析个人理财需求;3。为消费者设计保险方案,制定保险计划;4。协助客户选择保险公司的优质产品。协助客户办理相关保险手续(签保单、交保单、保单保全、收保费);6。根据客户的需要为客户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7。定期拜访老客户,维护潜在客户。在被保险人脱离危险后,协助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保险代理人是受保险人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向保险人收取佣金,代表保险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机构。
    2023-05-31
    266人看过
  • 保险代位求偿权与保险理赔的关系
    保险代位求偿权应当根据保险所代为取得保险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侵权关系来确定管辖。被保险人与第三人在合同中约定仲裁解决纠纷的,经审查仲裁合同有效的,适用优先原则,保险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得直接提起诉讼。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该条仅规定了保险人可以代位行使赔偿请求权,但未对该请求权作出具体解释或限定。司法实践中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此处的赔偿请求权应限指侵权行为产生的赔偿请求权;另一种观点认为,该赔偿请求权既可以是侵权行为产生的,也可以是违约行为产生,还包括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等。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名义,《保险法》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主体未作出明确规定,历来也有不少争议。根据《
    2023-07-08
    137人看过
  • 浅议交强险是否适用保险代位求偿权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第三者对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害应付赔偿责任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民商法代位权制度与保险理赔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具有自身独立的法律地位。占绝对优势的观点认为,代位求偿权是为财产保险所特有的制度,因为代位求偿权制度的创设本意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遭致的损失。而交强险是否适用代位求偿权,在理论和实务界都存在不同的观点。有观点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生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侵权行为人按过错的不同,承担相应的责任。从此可以看出,交强险保险人虽未实施侵权行为,但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行为人仅对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承担补偿赔偿责任,对保险人应赔偿部分,被保险人无须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机动车方对事故
    2023-02-15
    464人看过
  •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理探源
    1.行使名义。在取得代位求偿权后,保险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还是以被保险人名义行使,各国立法规定不一,我国的《保险法》和以前的相关法律对此都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理论界认为两种名义都可以,实践中多以保险人自己名义行使,一些地方法院甚至禁止以被保险人名义行使。笔者认为,代位求偿权是基于法律规定和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法律事实而发生的,既然法律赋予保险人自动取得代位求偿权的权利,保险人完全可以而且应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同时第三者对被保险人的抗辩亦完全适用于保险人。如果以被保险人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会给保险人带来很多掣肘和不必要的麻烦,比如保险人对第三者提起诉讼时,就会涉及主要资格以及授权委托等问题。2.行使对象。根据代位求偿权的一般原理,任何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义务的第三者都可以成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对象。在实践中各国立法对代位求偿权行使对象的范围是有所限制的,一般都规定不得对被保险人本人及其一定
    2023-04-23
    490人看过
  • 股东代位求偿权的当事人是什么
    (1)股东代位权诉讼是公司为追究董事责任和其他损害而提起的股东代位权诉讼,故代位权诉讼的原告应为股东。值得注意的是,代位权诉讼的股东应当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能将公司作为原告起诉给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董事。股东资格限制有两种:一种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另一种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而言,没有条件限制,这一点也得到了我国《公司法》的确认。对于第二种情形,为了防止股东滥用诉讼权利,各国和地区的法律普遍从持有期限和持股数量等方面对原告股东的资格进行了限制。我国新《公司法》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资格为:有限公司的任何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单独或者集体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连续180日以上,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由于股份制公司股东收购、出售股份比较容易,为防止诉讼滥用,新《公司法》在持股时间、持股比例等方面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对于《公司法》的这一规定,笔者认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股比
    2023-05-07
    149人看过
  • 座位险不包括被保险人这是什么意思
    座位险是指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专门保障车上乘客(包括驾驶员)的一个险种。所有肯定不包括保险人,保险人有单独自己的保险的。一、座位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车上人员责任险算是车辆商业险的主要保险,它主要功能是赔偿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内人员的伤亡的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即车上座位险,是即车上人员责任险中的乘客部分,指的是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致使车内乘客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会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偿。但是,车子保险一般情况下都是不保人的,所以车主要合理搭配交通人身意外险,做好保障才有备无患,当出现交通事故时处理方式应当妥当,至少也要做好交通保险索赔方面的知识,将精力与财力的损失都降低到最小程度。第三者责任险定义,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二、车主有没有不让走保险的权利
    2023-03-16
    499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保险人
    词条

    保险人也称承保人,是指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费,组织保险基金,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届满后,对被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公司。 保险人根据法定或约定事由解除合同时,一般可不退还其已收取的保险费,并有权在其保... 更多>

    #保险人
    相关咨询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什么, 保险人享有的代位求偿权的具体行使是什么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5-04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在补偿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由被保险人享有的,依法向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关于保险代位权的具体行使,《保险法》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条件是什么,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要满足什么条件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08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条件: (一)保险人对第三人须有赔偿权只有当第三人依法应承担责任,被保险人有索赔请求权,才存在向保险人转让赔偿请求权的可能,即“无请求权,无代位权”。但是,如果第三人的致害行为不在承保范围之内,或者未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或者其行为可以免责,则代位求偿均不得适用。 (二)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实际支付保险赔偿根据财产保险的补偿原则,当保险标的的损失由第三方造成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
    • 什么是代位权?代位权的意思是什么
      青海在线咨询 2023-12-13
      债权人的代位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 代位是什么意思债权人债务人的代位权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5-05
      债权人享有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行为造成的。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 保险人支付代位求偿权后,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取得代位求偿权的原则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09
      基于价值评估的损害填补原则在人身保险领域无适用的余地,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取得代位求偿权,该项权利不再属于被保险人,这是保险代位权与民法代位权的根本区别,可以在赔偿金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而享有向该致害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是指由于第三人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害,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代为制度只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部分,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只能获得与其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