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侮辱或者诽谤消费者、搜查消费者的身体或者携带物品、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致消费者具有人格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其他情形),对消费者造成精神损害的,经营者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的,经营者除承担上述民事责任以外,还应当赔偿消费者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1)人格尊严受尊重权。人格尊严是消费者的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受到尊重,是消费者最起码的权利之一。在实践中,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权大量表现为侮辱消费者即侵犯消费者名誉权的行为,此外还有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甚至限制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的行为。
(2)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除汉族外,全国还有55个少数民族,各民族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在饮食、服饰、居住、婚葬、节庆、娱乐、礼节、禁忌等方面,都有不同的风俗习惯,与消费密切相关。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就是尊重民族感情、民族意识、民族尊严,这关系到坚持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处理好民族关系,促进安定团结的大问题。因此,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并不是可有可无的,它对于保护少数民族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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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搜身案受辱消费者获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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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应当是公民为生活目的而进行的消费,如果消费的目的是用于生产,则不属于消费者范畴。 国家对消费者给予了特别的保护,体现在法律规范上,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对经营者的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与约束,偏重其义务规范,对消费者偏重...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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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消费者保护法保护吗湖北在线咨询 2022-10-21有消费行为,就属于消费者。现在不能武断的答复你,因为案件中有些问题你没能表述清楚,我需要先把案件情况详细了解一下;建议你电话联系详细介绍一下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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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消费者保护协议书原件广东在线咨询 2022-08-22第19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1]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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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对三同者有何规定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02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实行国家保护、经营者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方便消费者行使权利,并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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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什么是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河南在线咨询 2022-10-03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场地(柜台)的提供者,应当在交易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关的事项。公示牌的设立及其内容的记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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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14条是怎么规定的?西藏在线咨询 2022-09-28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个人隐私等人身权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予以赔偿。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对其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行业规则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