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岗从事非本职工作受伤也属工伤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7 16:41:42 489 人看过

小王是昌乐县一家公司的办公室计算机操作员,2009年5月,小王应另一工人请求,帮助装卸机械材料时被砸伤,造成小腿下端骨折。小王要求公司给其申报工伤,公司不予理睬。之后,小王自己向县人社局工伤认定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

公司认为:小王未经允许私自离岗从事非本职工作,因此不属于工伤。工伤认定部门认为:小王虽然是从事非本职工作,但其目的是为了工作利益,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其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之规定,应当认定工伤。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向当地法制局提出行政复议,法制局维持了工伤认定部门的认定决定,公司随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小王虽然违反了公司的规章,从事了非本职工作,但其目的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工伤保险条例》确立的工伤赔偿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职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不是否认工伤的条件,工作原因和本职工作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不能混同,公司认为工作原因就是从事本职工作是对工作原因的片面理解。最终,法院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职工从事非本职工作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原告认为,公某从事配料工作,查看气压表不是其本职工作,他也未受到单位负责人或车间负责人的临时指派或安排,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被告认为临沂市罗庄区公安局沈泉庄派出所对公某、马某、周某的询问笔录均可以证明查看气压表是公某的工作。

双方的争执涉及到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关于工作场所的理解,该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实践中,如何理解工作场所,经常出现一些似是而非的困境,一是广义的理解,认为工作场所应包括职工的本职岗位;一是限制性的理解,认为工作场所就是劳动者的本职岗位。我们认为此处的工作场所应作广义上的理解,《条例》中并未要求职工必须在自己的本职岗位上从事本职工作,工作场所与本职工作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的范围应当宽于后者,不者不能等同,在单位中有时多人的工作相互联系,形成一个整体,一个地方出现了问题可能会导致其他环节接着出问题,如果将工作场所仅仅限定在本职工作,对一些举手之劳的事,或许就有人以不是自己本职工作而视而不见,形成一种冷漠的工作氛围,既不利于对职工的保护,也不利于同事之间的团结,无法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对那些虽然离开本职岗位,但为了单位的利益而从事的其他工作,如帮助同事一块修理机器等,我们不能无视其主观上是为了单位的利益,客观上也确实给单位带来利益的的事实,这种情况下发生的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当然在特殊情况下另当别论,如果单位有充分的证据证实职工离开本职岗位后及时地对其进行制止,而职工对于单位的制止置若罔闻,则不宜被认定不工伤,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单位己充分尽到注意及劝阻义务,而职工的受伤是由于自己的一意孤行造成的,在此情况下如果将其所受伤害认定为工伤,则显然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本案中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庭审证质可以直接认定公某从事的是本职工作,假如查看气压表不是公某的本职工作,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公某也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3日 20:2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笔录相关文章
  • 非从事本职工作而受到伤害能构成工伤
    工伤认定的情形,是否限于从事本职工作而受到的伤害呢?不久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吴某不服海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作出的终审判决,对此作出了否定的回答。该判决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对受伤人李某进行工伤认定时,着重应当考虑的因素是李某是否因工作原因受伤,至于其是否超越本身职责范围并不决定工伤事故性质的成立,由此驳回了上诉人吴某欲以李某超越销售员职责而否认被诉工伤认定合法性的请求。楼顶查看热水器,不料摔成截瘫李某原系海安县某太阳能热水器厂(下称甲热水器厂)的销售员。2003年1月5日,李某以甲热水器厂的名义与东台市富东镇崔某订立经销协议,约定产品保修期为三年,出现制造上的缺陷或质量问题无偿退还,产品销售后由销售商负责修理。2004年1月20日,李某送货到崔某处,崔某提出用户盛某的太阳能热水器有质量问题,要求李某到现场查看,李某即与崔某前往盛某家中。在检查热水器时,李某从二楼楼顶
    2023-06-05
    201人看过
  • 非从事本职工作而受到伤害能否构成工伤
    工伤认定的情形,是否限于从事本职工作而受到的伤害呢?不久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吴某不服海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作出的终审判决,对此作出了否定的回答。该判决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对受伤人李某进行工伤认定时,着重应当考虑的因素是李某是否因工作原因受伤,至于其是否超越本身职责范围并不决定工伤事故性质的成立,由此驳回了上诉人吴某欲以李某超越销售员职责而否认被诉工伤认定合法性的请求。楼顶查看热水器,不料摔成截瘫李某原系海安县某太阳能热水器厂(下称甲热水器厂)的销售员。2003年1月5日,李某以甲热水器厂的名义与东台市富东镇崔某订立经销协议,约定产品保修期为三年,出现制造上的缺陷或质量问题无偿退还,产品销售后由销售商负责修理。2004年1月20日,李某送货到崔某处,崔某提出用户盛某的太阳能热水器有质量问题,要求李某到现场查看,李某即与崔某前往盛某家中。在检查热水器时,李某从二楼楼顶
    2023-06-10
    218人看过
  • 职工违规串岗违章操作受伤属于工伤
    一、职工违规串岗违章操作受伤属于工伤1、要看串岗本身实际的内容,如果是聊天打闹,没有工作,就不属于工伤,如果是帮助别的岗位工作,就属于属于工伤。职工虽然不是在自己岗位工作时受伤,但协助其他岗位仍然属于工作原因,符合工伤认定的三个基本要素,即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因工作原因受伤,因此,职工违规串岗违章操作受伤属于工伤。2、从工伤认定的归责原则看。工伤认定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劳动者违反安全章程造成事故,即使自身存在过错,用人单位也不能免责。“串岗”只是涉及劳动者是否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问题,并不涉及其工伤认定。3、职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不是影响确定工伤成立的因素。职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致伤,可以按违反劳动纪律对其进行处理,但不能据此作为不得认定为工伤的理由。《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
    2023-06-11
    305人看过
  • 非全日制用工虽无书面合同职工工作中受伤也属工伤
    来源:山东工人报高某于2009年5月到苍山县某公司应聘非全日制用工,双方达成口头协议,高某担任该公司投递员,负责报纸的征订及投递工作。2009年12月10日,高某在一次投递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伤后,高某要求该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该公司却以双方没有书面合同,故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予以拒绝。高某不服,遂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仲裁委经审理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69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本案中,高某作为公司的职工,提供了劳动,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其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故高
    2023-06-10
    218人看过
  • 非本人工作受伤能评上职工工伤吗
    一、非本人工作受伤能评上职工工伤吗非本人工作受伤一般是不能评上职工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二、申请工伤到赔偿完需要多长时间申请工伤到赔偿完需要三个月到一年左右。其中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是事故发生之日起的三十日内,社保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时间是六十日内;如果单位没有按规定去申报的,则职工一方申请的时间是一年之内。获得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即可去申请工伤赔偿。《中
    2023-05-22
    299人看过
  • 非全日制用工中受伤也属工伤
    高某于2009年5月到山东苍山县某公司应聘,双方达成口头协议:高某担任该公司投递员,负责报纸的征订及投递工作。2009年12月10日,高某在一次投递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伤后高某要求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该公司却以双方没有书面合同,故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予以拒绝。高某不服,遂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仲裁委经审理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69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本案中,高某作为公司的员工,提供自己的劳动,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其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故高某
    2023-06-10
    346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证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笔录
    词条

    笔录指的是公安、司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以文字或视听记录的形式记录或反映诉讼活动和案件事实。笔录包括: 1、询问简介。 2、询问内容。 3、检查记录记录。 4、相关人员依次签... 更多>

    #笔录
    相关咨询
    • 离岗从事非本职工作受伤也属于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0-23
      1、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3、您可提前30日书面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可向用人单位请求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 职工从事非本职工作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5-17
      职工从事非本职工作受伤的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是因工作受伤一般都属于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等等。
    • 职工从事非本职工作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5-13
      非从事本职工作,但却从事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造成伤害的,也仍然可以构成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本职工作一般仅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在用人单位从事职工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工作原因”则是指由于工作上的原因从事某种活动,这里的工作既包括本职工作,也包括从事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而这里的“其他工作“必须是依据常理判断
    • 职工从事非本职工作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3-09
      职工从事非本职工作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要看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则可以认定为工伤;否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 工作时间从事非本职工作而受到伤害能否构成工伤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2-21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本职工作一般仅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在用人单位从事职工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工作原因”则是指由于工作上的原因从事某种活动,这里的工作既包括本职工作,也包括从事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而这里的“其他工作“必须是依据常理判断与本职工作相关,并且主观上是为了单位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