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合同,常见的行政合同如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征收补偿协议。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行政合同有如下特点:
(1)行政合同的主体一方必须为行政机关。
(2)合同的订立是以公共利益或者行政机关执行行政权力(行政管理)为目的,签订的合同。
(3)作为一方的行政主体与合同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行政合同中往往体现了行政机关的公权力,即行政优益权。
(4)行政合同的订立需要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意思表示一致,有着合同的属性。
行政合同缔结前期是经过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当中也自然有私法的属性。但是归根结底,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在行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为了公共利益或者事务,与行政合同相对人达成的协商一致。
在缔结合同阶段、合同履行阶段以及合同的监督方面,都有行政机关公权力的体现。就行政合同本身而言,虽具合同性,但行政法律属性更突显,即行政性是第一性,和同性是第二性。
因此,即使行政合同的形式上有私法体现,但是在本质上仍然不能给予合同双方完全的意思自治,仍属于公法范畴。行政合同争议适用行政诉讼法理所当然。
行政合同虽然具有合同属性,但这并不是行政合同的主要属性及特征,立法机关抓住行政合同的行政法律属性以及合同双方在合同缔结、履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将行政合同产生的纠纷纳入行政诉讼的救济范围内,统一了行政合同纠纷解决的适用规则,满足审判实践对于行政合同纠纷解决的现实需求,同时也起到促进了行政机关积极行政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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