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借款合同无效的因素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6 21:53:43 75 人看过

1、非书面形式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

2、主体不合格:对贷款人而言,根据《贷款通则》22条,必须持有人行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六批准登记。对借款人而言,按《贷款通则》第17条,借款人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从借款内容上看,《商业银行法》第37条、《借款合同条例》第6条均规定借款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违反上述之一部分,可能导致合同部分无效。如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是将贷款用于贷款通则第25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将导致整个合同无效。

4、欺诈、胁迫、借贷双方串通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而订阅的合同无效。

5、如果是通过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则无效代理会导致整个合同无效。

6、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订立的合同可因一方申请撤销而经确认机关确认并撤销后,合同无效。

借款合同无效后如何处理?

借款合同无效后应这样处理:

对借贷本金的处理:借贷本金作为无效借贷合同的标的物,必须全额返还给出借方,而不适用损害赔偿予以替代。

对借款利息和损失的处理:在借贷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和利润一般不予保护。

在实践中,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

《借款合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六条借款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

一、贷款种类;

二、借款用途;

三、借款金额;

四、借款利率;

五、借款期限;

六、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七、保证条款;

八、违约责任;

九、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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