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农村自建房如火如荼,各类纠纷也随之产生。同安法院在审理实践中发现,农村房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类案件呈多发态势,雇主安全意识淡薄,业主未能提供安全生产环境、法律意识淡薄、雇佣无资质施工企业等问题突出。
工人施工时坠亡雇主业主均担责
施工过程中,吊机固定绳突然断裂,加上施工楼房外围未搭建作业竹架及安全防护网,林某踩空后从四楼楼板摔下,不幸当场死亡。林某的家属将业主叶明(化名)及雇主叶森(化名)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对林某的死亡进行赔偿。
面对林某家属的诉讼请求,业主叶明表示,林某对吊机安装及使用不当直接导致其死亡。此外,在水泥倒板过程中,自己的楼原本搭有脚手架,但是因为四楼楼板水泥浇筑发包给叶森时,叶森认为脚手架会影响吊机使用,所以拆除了脚手架。对于林某的死亡,叶明认为自己将工程发包给了叶森,自己作为业主对于林某的死亡没有过错。
而雇主叶森则认为,其家属称自己是林某雇主并不符合事实。法庭上,他表示林某生前与自己等人合伙帮人家倒水泥板多年,报酬都是平分,自己和他是合伙,并不存在雇佣关系。
法院审理查明,此案涉及工程发包价格为6200元,由叶明发给叶森。发包过后,叶森联系了工人进行施工。事发当日,林某和其他工友在完成吊机安装后,在操作过程中吊钩断裂,林某连同水泥车坠楼,林某当场死亡。
[法院判决]
判处被告叶森赔偿因林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54447.4元,而业主叶明也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由于叶森承包叶明所有的房屋四楼斜板浇筑工程,并组织林某等人进行施工,工资在完工之后由叶森进行统一结算并发放,应认定叶森和林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叶森辩称双方系合伙关系,与事实不符,法院对此不予采信。结合林某、叶森、叶明各自的过错,判定林某负30%责任,而叶森对林某死亡负70%责任,叶明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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