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的效力是指生效买卖合同所具有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为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所享有的权利、所负担的义务。
1、产生出卖人的合同义务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数量、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并以动产完成交付、不动产完成登记的方式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应当担保其给付给买受人的标的物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确定的质量标准。
(3)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
(4)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出卖人需要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5)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和绿色原则的义务:买受人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负担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2、产生买受人的合同义务
(1)支付价款: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地点、时间、方式支付价款。
(2)受领标的物: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惯例受领标的物。
(3)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该义务为不真正义务,对该项义务的违反不发生违约责任的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买受人自己负担。
一、什么是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是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二、民法典对买卖合同的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六百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六百四十六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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