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有哪些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6 21:23:26 310 人看过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迁址,劳动者主动辞职能获经济补偿吗

用人单位迁址,劳动者主动辞职,能不能获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迁址,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如果劳动者主动在此期间提出辞职的,不属于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变化,变更劳动合同达不成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补偿金。

案例:

小王在一家企业担任主管,由于业务不景气,公司决定将办公地点从城区搬到郊区,且既不提供班车也不报销交通费。公司表示,由于新的办公地点仍在市区范围内,所以无需变更劳动合同。我的很多客户都在城区,本人也住在城区,如果公司搬到郊区不仅见客户不方便,每天上下班要在路上花费近4个小时。很多同事选择辞职,但这样能获得经济补偿吗?

律师解答:

不可以。如果搬迁使劳动合同从正常的角度来看无法履行,就属于法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经济补偿;而是劳动者自己辞职没有经济补偿的。如果虽有搬迁行为,但综合各种因素,劳动合同仍可正常履行,此时的搬迁就不属于法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无需变更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以此为由自行辞职,更无权获得经济补偿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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