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首次修订以后这些行为均属违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7:33:22 458 人看过

时隔24年修订已是势在必行

在经济法领域,10年修法就已显过时,何况是已经实行了23年。

法学界和业界普遍认为,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已存诸多积弊,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呼声已经很久。

自1993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来,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对规范市场、保护正当竞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当时我国还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时期,社会主义市场尚未发展成熟,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不多见。当初立法时,未能预见实践中出现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经历23年市场变化,我们国家的市场经济发展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从经济总量,再到各种经济发展的业态形式,特别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给市场监管提出了新的法律问题。很多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订立的内容已经捉襟见肘,现行法远不能满足现实执法需要,到了不得不改的地步。

随着《商标法》、《广告法》等的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与这些法律之间存在交叉、重复的问题,也需要进行调整衔接。类似傍名牌这样的竞争行为,其实本该列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范,可现行法律都存在不足,需要修订。

修订草案有哪些亮点?

亮点一:首次增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

根据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的客观需要,修订草案中首次增加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草案规定竞争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行为,并具体规定了应予以禁止的行为,将增强行政执法查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作用。

亮点二:对商业贿赂的范围适当扩大

修订草案对商业贿赂的范围做了适当扩大,原来贿赂的对象只限于交易相对方,现在增加了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明确了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范围,并对员工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作了特别规定。

将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放进去,是很大的进步,既体现了商业贿赂的实质,又弥补了现行法相关条款的不足。

亮点三:细化各类恶意仿冒行为

当前,将他人注册商标申请为企业字号等造成市场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较为普遍,类似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浙江卫视的中国好声音等电视节目,此前的纠纷,在知识产权侵权和反不正当竞争方面,存在一些争议。修订草案把频道、栏目、节目等名称和标识列入不正当竞争行为标的,有助于规范这些领域的市场竞争行为。

亮点四:让违法成本恒定大于违法收益

现行法是1993年制定的,是针对当时的市场状况规定的行政处罚标准,难以做到过罚相当。加大执法的处罚力度,按标的额或违法所得的倍数来罚款,让任何违法行为成本恒定大于违法收益。

将给你我生活带来哪些影响?

【生活链接】你一定遇见过这样的情况:网上点击一个链接后,马上跳转到另外一个毫不相关的页面,甚至可能染上病毒;进入一个浏览器,必须要下载指定软件,不知不觉间电脑上装了一大堆类似软件,运行速度越来越慢。

【解读】新增的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增加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的行为,包括未经同意,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互联网产品和服务实施不兼容等。

也就是说,利用技术手段干扰用户选择,实际是侵犯用户知情权,利用软件优势,屏蔽别人广告、捆绑销售、互联网劫持等都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以后这种互联网不正当竞争都有整治手段了。

【生活链接】一种跳槽背后有一千种不一样的原因:个人长期得不到提拔,公司不给股权激励最高大上的是被竞争对手用高薪挖走,看中的是你手中掌握的商业秘密。可一旦员工辞职后,泄露了商业秘密会怎么处罚?

【解读】新修订的法律,加强了商业秘密保护,增加规定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增加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对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

也就是说,今后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将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约,而且一旦违反,受罚的不仅是你个人,还有你的新东家。

【生活链接】不少企业由于缺乏商标注册理念,有的申请了名称权,却没申请商标权,导致后来频遭商标维权之战。

【解读】新法增加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的,也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也就是说,今后拿别人没有注册的驰名商标为己所用,不管再怎么巧妙包装,都将受到法律惩罚。网上是假冒侵权的泛滥之地,商贩们可要更加注意了。

【生活链接】信用惩戒被不少专家看作是除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第四大法律责任。今后,从事不公平竞争的行为人受到行政处罚的,将被记入信用记录,在申请银行贷款、乘坐飞机等交通工具等多个方面受到限制,成为伴随一生的失信烙印。

【解读】鉴于信用在市场竞争中的特殊重要作用,修订草案增加了对违法行为人的信用惩戒,不正当竞争者将纳入诚信惩戒范畴,经营者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优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可以看出,民事责任优先和信用惩戒,前者体现了更加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后者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创新,通过将违法人纳入黑名单,加大违法成本,倒逼企业自觉遵守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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