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第三人的作用与权利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8 17:30:22 488 人看过

1、参诉权利。

2、诉讼主张权利。

3、提起诉讼权利。

4、答辩权利。

5、对撤诉提出异议的权利。

6、举证权利。

7、申请调取证据权利。

8、申请延期审理权利。

9、上诉权利。

10、申诉和申请再审权利。

11、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平等享有的其他诉讼权利。

一、当事人的共同诉讼权利包括什么

当事人的共同诉讼权利包括:

1、以本民族语言提起诉讼;

2、申请回避;

3、拒绝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4、有权起诉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人身侮辱;

5、有权参与法庭调查、质证和辩论,发表意见;

6、申请通知新证人到庭,取得新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7、申诉生效裁判等。

二、涉外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一)同等原则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具体是指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在我国进行涉外行政诉讼时,可以享有与我国公民和组织在行政诉讼中所享有的同样的诉讼权利,同时,应当承担与我国公民和组织在行政诉讼中所应当承担的同样的诉讼义务。这个原则充分体现了外国人与我国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上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我国法律不能任意地增设或限制外国当事人诉讼权利,也不能任意地加重或减轻外国当事人的诉讼义务,而是应当将外国当事人与我国的当事人一视同仁。涉外行政诉讼的同等原则,只适用于诉讼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同等,不适用于实体法的权利和义务。(二)对等原则对等原则是指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人民法院对该国的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也对等地加以限制。只有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组织在该国进行行政诉讼时,限制我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我国法院才采取对等限制。这种限制是相互的,对等的。这是主权国家之间“以限制抵制限制”的对等措施在诉讼中的体现,目的是为了达到平等对待。对等原则的适用,限于对等限制诉讼权利方面,不适用于对等赋予权利方面。外国对我国公民和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有所限制时,我国采取相应的对等措施。但是,当外国对我国公民赋予的行政诉讼权利变为广泛时,通常,我国不能适用对等原则。

三、二审当事人承担哪些诉讼义务

上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但是,并非对所有的裁判不服都能够提起上诉;

同时,即使对可以提起上诉的裁判,上诉权利的行使也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二审当事人需要承担的诉讼义务主要有: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诉讼程序;

3、如实陈述;

4、如实举证;

5、按时出庭和参加诉讼活动;

6、依法履行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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