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限制基金的目的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08:23:42 456 人看过

一、责任限制基金的种类

海事赔偿责任基金包括人身伤亡责任基金和财产损害责任基金。对于单纯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的索赔,责任人可以分别按有关赔偿限额设立责任基金。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同时发生的,责任人可以分别按有关限额设立人身伤亡责任基金和财产损害责任基金。上述两种基金的数额分别为海商法规定的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和非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加上自责任产生之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的相应利息。

二、责任限制基金的目的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使用,也就是责任基金的分配问题。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使用应按下列原则办理:首先,海事赔偿的发生仅涉及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的,应分别以人身伤亡责任基金和财产损害责任基金赔偿,责任基金不足赔偿的,由各请求人按比例受偿。其次,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的赔偿请求同时发生的,人身伤亡基金不足以支付全部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的,其差额应当与财产损害的赔偿请求并列,从财产损害赔偿基金中按比例受偿。最后,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的赔偿请求同时发生,且财产损害中又包括了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的损害的,在不影响第二项原则适用的情况下,就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的损害提出的赔偿请求,应当较其他财产损害的赔偿请求优先受偿。

海事赔偿责任基金设立后,将产生如下效力:

(1)任何请求人不得对责任人的任何财产行使任何权利;

(2)已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船舶或者其他任何财产被扣押的,或者基金设立人提交抵押物的,法院应当及时下令释放或者责令退还。

三、中国有关规定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管辖权是很容易出现争议和纠纷的问题之一。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管辖,我国商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责任人要求依照本法规定限制赔偿责任的,可以在有管辖的法院设立责任限制基金。我国《海诉法》作了如下规定:《海诉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合同履行地或者船舶扣押地海事法院提出。第一百零三条: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诉讼管辖协议或仲裁协议的约束。《海诉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以后,当事人就有关海事纠纷应当向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但当事人之间订有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除外。对于诉讼中提出设立基金,德诉法》司法解释第8l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向受理想干海事赔偿纠纷案件的海事法院提出,但定有有效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除外。

由此看见,法院充分尊重了契约自由的基本原则,确定了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具有优先效力。即使约定的法院不是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法院,该法院对该案也应具有管辖权。也正是因此,可能导致审理海事纠纷和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法院可能不同不同,导致实体审理和程序审理在不同的法院分别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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