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案件大多是专业性很强的案件,司法机关往往利用司法鉴定来认定案件所涉及的具体问题。由于我国司法鉴定相关规定的不完善,一个案件的司法鉴定结论很多,而且许多结论之间经常发生冲突,严重影响了司法鉴定的权威性,在“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在京举办了“涉及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研讨会”。研讨会以商业秘密的法学理论为核心,以武汉X公司与天津X公司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案件为研究材料。不仅从理论的角度探讨了商业秘密的法理问题,还探讨了实践中常见的问题,武汉X公司与天津X公司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基本事实如下:本案系武汉X公司侵犯天津X公司商业秘密案,涉案事实为17套图纸,而涉案图纸中所含的技术资料是一套冷轧硅钢设备中的5种单体工业储罐
湖北某鉴定中心和湖北某会计师事务所对该案进行了多次司法鉴定
第一鉴定意见的鉴定结论是:冷轧硅钢成套设备工程设计技术资料为武汉X公司商业秘密
第二次司法鉴定意见授权书未变更,鉴定意见的结论变更为:鉴定对象属于武汉X公司专有技术。该技术不为公众所知,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权利人已采取保密措施
第三次司法鉴定意见重新委托,其结论是:委托方提供的武汉X公司冷轧硅钢成套设备工程技术资料不为公众所知
湖北某会计师事务所四次司法鉴定“专家意见”证明了武汉X公司的损失。损失金额第一次评估意见为:损失金额2964万元。第二次评估意见为:损失金额702万元至864万元。第三次评估意见为:损失金额109万元至132万元。第四鉴定意见为:损失金额48万元至58万元。检方在起诉中采纳了上述第三、四次鉴定意见,针对指控,被告人认为本案涉案设备简单,数台简易工业罐为普通钢结构和不锈钢结构,不存在商业秘密。从实际设备的外观来看,涉案图纸所反映的工艺和制造的设备仅涉及外形尺寸,涉案图纸所携带的技术信息为公开信息,主要依据如下:,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所的《科技检索报告》中发现了108篇类似文献。二是北京国威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涉案图纸AP-1、AT-3的技术信息已为公众所知。三是我国出版的《冷轧薄板酸洗工艺与设备》教材中,对涉案设备的技术资料有大量记载,冷轧薄钢板的生产和彩涂钢板的生产工艺及设备技术均介绍了本案涉及的拉深工艺。第四,早在1974年,中日设备技术进口合同《1700mm热连轧机及硅钢厂成套设备合同》中就没有将本案涉及的零部件列为技术秘密。本案涉及的所有技术都是国家早期引进的成套生产线的一部分,在全国公开学习和使用。第五,涉案图纸相互借阅并公开。特别指出,“鉴定意见书”中记载的鉴定对象并非本案涉案图纸,而是武汉X公司的“冷轧硅钢成套设备工程设计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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