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六百零六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七条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八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九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第六百一十条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百一十一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二、如何管理买卖合同风险
(一)有些项目可能需要签订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后来由于各种原因又拒绝签订正式合同,给对方造成一定的损失,那么就有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预约合同上有明确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等合同主要条款而导致合同实质上已经成立的,即要承担违约责任。
(二)有些项目由于受行业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的影响,可能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一旦诉讼,找不到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则会陷入十分被动的困境。
(三)审查合同主体:查清对方单位和签约人的身份和资质,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这些工作应当在进入实质性谈判前完成,不仅要注意合同首部名称与“营业执照”、“身份证”上的名称、姓名完全一致,还应当检查合同首部名称与落款处印章上的名称是否完全一致,如果名称较长,可以在全称的后面加括号注明,如(以下简称×××),并在下文中引用时直接使用该简称。
(四)对于先付款、先交货等先履行的一方认为存在交易安全隐患的,除了查明身份和资质证明外,还须对其履约能力做多方面的调查,包括资产状况(财产登记及权利受限情况)、信用状况(工商、法院等相关部门反应其商誉或履约能力的资料,必要时鉴别签章真伪)。
(五)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业经有关机关产权登记的,提供登记证明;其他能提供所有权或处分权证明的要求对方提供,并予核实。对可能涉及禁止或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须严格审查。
(六)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接触到对方的技术图纸、产品配方、客户名录、营销计划、重大人事调整等对方提示要求保护或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如何处理?法律建议:无论合同最终是否成立,都不得泄露给第三方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对于这些材料应予以保密或销毁。
(七)签章的注意事项:个人签名后最好再摁手印;签约人不是对方本人签名的,必须要求其提供授权书和身份证明;不要在空白纸上签字盖章,发现后应立即销毁;也不能在有填空的合同上在尚未填空之前加盖印章;如有统一的合同纸应有编号,以便合同管理;合同文字不论是打印还是书写的,一般不准改动,确需改动的,必须在改动的文字上摁手印或盖章。
(八)为方便履行合同和法院执行,订立合同时要结合实际情况提供有效的信息,比如在劳动合同中,经常发生“家乡地址、身份证地址、实际住址(经常居住地)”不一致,这时应当在合同中全部列出,另外,通讯方式尽可能多列举,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件、指定邮寄地址,尽可能多留几个相关人的通讯号码,以保障通讯的畅通,方便沟通交流。
(九)时刻注意合同时效,保留好时效中断、中止的证据。
三、什么是违约风险
违约风险又称信用风险,是指交易对手未能履行约定契约中的义务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即受信人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授信人的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它是金融风险的主要类型。
在过去的数年中,利用新的金融工具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发展迅速。适当利用信用衍生工具可以减少投资者的信用风险。业内人士估计,信用衍生市场发展不过数年,在95年全球就有了200亿美元的交易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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