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交通局:
今年8月份交通部发布了《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的决定》,为确保《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交通部2001年第4号令,以下简称“4号令”)的顺利贯彻实施,现就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各级运管、维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和车站、停车场、检测站、维修厂等场所做好贯彻实施“4号令”重要性的宣传工作,进一步提高道路运输经营者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必要性的认识,引导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自觉落实车辆二级维护制度。在2002年度道路两证年审时,各地要将“4号令”及有关处罚规定,作为一项主要内容,宣传到每一个道路运输经营业户。
二、强化车辆二级维护工作。“4号令”取消《道路运输证》中“车辆二级维护记录”内容,并非取消车辆二级维护制度,仅是改变对车辆二级维护的监督检查方法。车辆,二级维护制度是确保车辆安全运行的重要技术措施,各地要继续加强对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的管理,强化车辆二级维护工作,对不按规定进行车辆二级维护的业户要加强教育,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促使道路运输业户自觉做好车辆二级维护工作。
三、建立车辆二级维护备案和“标贴”制度。原出厂合格证签证联改为道路运输业户备案联并由省厅运管局统—印制(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合格证购领、发放、使用管理办法,防止伪造、倒卖合格证),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应及时将出厂合格证备案联以及检测报告等二级维护有效凭证、汽车维修企业要定期将合格证的备案联、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要定期将车辆二级维护竣工检测台帐报所在地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对二级维护竣工检测合格的车辆核发二级维护“标贴”,并作为今后车辆二级维护源头检查的凭证("标贴”的式样及使用规定另行发文)。各地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建立车辆二级维护情况台帐,全面掌握车辆二级维护动态,对未按期进行二级维护的业户,应当要求其限期补做二级维护。
四、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各地要根据“4号令”的要求和营运车辆维护、检测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尽快提出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测信息管理系统的需求及方案,以便在省厅运管局开发的运管信息管理系统中—并创建,建立现代化的车辆二级维护管理手段,逐步实施车辆二级维护微机备案,实行动态管理,通过网络系统对营运车辆维护、检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严格车辆二级维护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的年度审核。营运车辆二级维护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执行情况是《道路运输证》年审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运管部门在进行《道路运输证》
年审时,必须把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对车辆二级维护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执行情况审核的结果作为《道路运输证》年审的前置条件,凡未通过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二级维护和等级评定审核的车辆,运管部门—律不予《道路运输证》的年审。各级运管、维管部门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齐心协力,共同做好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强化车辆二级维护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道路运政稽查和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客运站、货场、检测站等源头的车辆二级维护和车辆技术状况评定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进行车辆二级维护和技术等级评定的业户,严格按照《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交通部2001年第5号令)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同时在道路运输证违章记录栏予以记载。
七、对车辆二级维护周期及有关问题的说明。车辆二级维护周期在交通部或省交通厅未出台新的规定前,仍按原规定执行;2001年10月1日后未按期进行二级维护的车辆按“5号令”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2001年10月1日以前未按期进行二级维护的车辆仍按原“3号令”处罚;在换发新《道路运输证》之前,继续在原《道路运输证》—上对车辆二级维护签证,其签证内容只作为备案用,不作为路检路查内容。各地在贯彻实施“4号令”的过程中要严格依法行政,并注意收集、研究在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及时与省厅运管局沟通情况,确保“4号令”的顺利贯彻实施。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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