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的常见形式有:
1、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
2、公司股东擅自占有出资企业的财产。
3、非法占有其他股东的股权。
4、把公司的股权转让款据为己有。
5、以公司名义向他人借款后,占有或者携款逃逸。
6、采取不正当交易手段,攫取其他应归属于公司的企业的利益。
7、非法处分或者使用本单位合法持有的财产,即变持为全部。
8、非法占有政府退还公司的土地出让金等款项。
9、利用职务便利不付款就占有本公司产品。
10、虚构不存在的项目或业务占有公司资金等。
职务侵占罪认定常见的几种争议
(一)、因单位欠薪,而侵占单位财物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单位拖欠、克扣其合法收益而与单位发生纠纷,而利用职务便利占有单位财物的,因为其主观上只是想要回属于自己应得利益,没有非法占有之故意,理论上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在实务中,一方面,职工和单位之间是否欠薪以及欠薪的数额往往存在争议,另一方面,职工并不清楚占有的财物是按照市场零售价格计算价值,这两个方面的原因,导致职工占有财物价值很可能超过欠薪而构成犯罪。
(二)、承包经营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承包人,在承包期间以各种不正当手段占有、支配所承包单位资金、财物的行为,如为个人买房、买车等,这些表象都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特征。也有很多法律界人士认为:在承包经营中,承包人通过承包协议,取得对单位财产的合法处分权利,只要承包人按约履行了协议义务,都不能以职务侵占犯罪论处。
(三)、个人出资但挂靠集体的企业
现在有很多小型企业,由个人出资成立,热衷于挂靠集体名义经营,或为了办理有关资质,或对外开拓市场的需要等。企业的负责人采用不正当手段提取企业财物进行处分,不能认为是职务侵占。因为,从这类企业的成立看,是出资人自己全部出资,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的只是一定的管理费,企业仍属出资者个人所有,出资者谈不上具备非法占有之目的。多数情况是为了隐藏、转移企业利润,应该由税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偷逃税款方面的犯罪。这里的关键问题是能够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这种挂靠关系。除了出资经营者以外的人,如果利用职务侵占单位财物的,只要符合上述要件,就构成了职务侵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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