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服务合同,《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八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依《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标的范围:
1、标的对现有产品、工艺无改进设计的合同;
2、作为标的的工夹模具及包装的设计沿用标准或定型设计的合同;
3、标的为没有特殊要求的,一般性通用设备的设计的合同;
4、对引进的设备、仪器的关键零部件及国产化配套件的设计、沿用已有的设计,没有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的合同;
5、标的不是特殊技术要求的工艺性审查和工艺文件编制,仅就描晒技术图纸、复印、翻译技术文件资料所订的合同;
6、以对原有产品工艺技术没有改进的工艺服务为标的的合同;
7、标的为采用常规手段,从事标准化计量分析测试的服务合同;
8、标的为属于简单劳动的计算机的录入穿孔、数据存储取用一类的劳务合同;
9、标的为生产销售性的试车、开机、检修一类的运用常规手段按例行程序就可以完成的工作的合同;
10、标的为无须运用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即可完成,而且也不传授、传递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简单科技信息服务合同;
11、标的为对农机具维修、推销新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一类的非技术性工作的合同。
一、技术服务合同的类型有哪些
技术服务合同的内容十分广泛,其服务涉及到“设计服务、工艺服务、测试分析服务、计算机应用服务、新型或复杂生产线的调试服务、特定技术项目的信息加工、分析、检索服务、农业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中介特殊产品技术标准的制定服务、重大事故定性、定量分析服务、重大科技成果的定性、定量技术鉴定、评价服务”等方方面面,但归纳起来不外乎两大类型:
(一)提供物化技术工作成果的技术服务合同。这一类型的服务合同,标的物表现为一定物化技术工作成果,主要涉及产品设计、工艺编程、设备改造、计算机程序设计、复杂的产品和材料的性能鉴定以及其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工业化试验和生产活动中的完成特定技术工作的合同。
(二)传授和传递科技知识和科技情报的合同。这一类型的合同主要涉及技术培训和技术中介合同。
技术培训合同是委托方要求被委托方对其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签订的合同;技术中介合同是指委托人委托中介方与第三方联系,希望通过中介的努力与第三方订立技术服务合同与中介签订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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