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犯罪的罪名有:1、危害货币管理制度罪;2、危害金融机构设立管理制度罪;3、危害金融机构存贷管理制度犯罪;4、危害金融机构存贷管理制度犯罪;5、危害金融票证;6、有价证券管理制度犯罪;7、妨害信用卡管理制度犯罪;8、危害证券、期货市场管理制度犯罪;9、危害客户公众资金管理制度犯罪;10、危害外汇管理制度犯罪;11、危害其他金融业务经营管理制度的犯罪。
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怎么处罚
一、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是指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结果触犯了数个罪名。
如,甲常欺负乙,乙伺机报仇,一日甲正在朋友家打麻将,乙从窗户来扔进一颗自制的炸弹,将乙炸死,丙、丁、戊被炸伤,屋里的电视机等财物被炸毁。甲的行为触犯了爆炸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四个罪名,这就叫想象竞合。但是,甲毕竟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不能按四个罪判刑。想象竞合犯应当算一个犯罪,选择最重的罪名判刑。
某酒厂老板,用酒精加ddv勾兑假茅台,造成众多的人中毒。一个行为触犯了制造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假冒商标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最重,可以判处死刑。这种情况应当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再追究其他罪名。
二、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发生了犯罪人并不期待发生的其他结果。
如:甲欲拦路强奸,女疯狂逃跑,被疾驰而来的汽车撞死了。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甲打了乙一拳,乙突发心脏病死亡。
结果加重犯只能定一个罪,在法律规定的加重范围内加重处罚。
如: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又规定: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又规定致人死亡或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是又规定了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有其他严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等加重处罚的条件,符合加重处罚条件的,就不能在三年以下量刑了。
三、持续犯
持续犯是指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该犯罪行为处于持续状态。
如:甲在三年前对乙实施了非法拘禁罪,构成非法拘禁罪。甲至今没有放乙,处于持续犯罪状态。
丈夫五年前于他人重婚,构成重婚罪,他们二人至今还在一起生活,处于持续犯罪状态。
持续犯罪属于一个犯罪,在法定刑范围内从重处罚,而不能加重处罚。
四、连续犯
连续犯罪是指在不同时间内,实施了多起犯罪,但这些犯罪都触犯了同一个罪名。
如一局长,上任三年,九次贪污公款,累计三百万元。虽然他犯罪九次,也只能定他犯了一个罪,按贪污总额处罚。
一男子,公诉人起诉他一年内先后强奸两名妇女,猥亵一名妇女,分别构成强奸罪和猥亵罪,被告人辩称是强奸妇女三名,两次强奸既遂,一次强奸未遂。强奸罪比猥亵罪重,为什么被告人往重罪上说呢?因为强奸三人也定一个强奸罪,强奸加猥亵是两个罪,定一个罪比定两个罪更有利于被告人。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很多的连续犯。去年卖了一只病死的鸡,今年又卖了一只病死的羊,只构成一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不能定他犯了两个罪。
对于连续犯罪,按一个犯罪论,在法律规定的处罚标准内处罚。
如生产者、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处罚标准规定了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五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和二百万元以上四个档次,达到哪个档次的标准按照哪个档次的规定处罚,而不考虑是几次犯罪才达到的该档次。
五、牵连犯
牵连犯是指为了一个犯罪目的,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
如某人为了报仇买了一只手枪藏在家里,待找到机会,把仇人杀了。此人不仅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且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和私藏枪支罪。
某人购买假发票,从单位支取40万元,此人不仅构成诈骗罪,还构成伪造发票罪。
对于牵连犯,根据不同情况可能定一个犯罪,也可能定几个犯罪。
如:某肉联厂伪造检疫合格证出售死猪肉,只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而不再追究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
如某肉联厂为了出售死猪肉,通过贿赂动植物检疫人员取得检疫合格证,则要定行贿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二罪并罚。
六、吸收犯
为了实施一个犯罪,必然要涉及另一个罪名,只处罚重罪,对涉及到的轻罪,不再定罪和处罚。
如非法买卖枪支罪,比然要涉及私藏枪支。非法买卖毒品罪,必然要涉及持有毒品。绑架罪必然要涉及非法拘禁。
对于吸收犯,被吸收的犯罪不予追究。但经查吸收罪不能成立时,则要按被吸收的犯罪定罪量刑。
如果在某人家中搜查出毒品,本人不承认准备贩卖,警方也查不到贩卖毒品的证据,不能定贩卖毒品罪,只能定持有毒品罪了。如果绑架了别人家孩子,没有勒索钱财,就被抓住了,不能定绑架罪,只能定非法拘禁罪了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必然涉及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的就不能再追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了。但是,如果查证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不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没有其他严重情节,销售金额也不到二十万,不能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的,就要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了,因为虽然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但毕竟有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行为。
还有一种情况,吸收罪和被吸收罪发生转换。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超过二十万元属于情节严重,应当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假如某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销售金额为一百万元,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最高判七年有期徒刑,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最高判十五年有期徒刑,这时候法院应当选择哪个罪名,吸收哪个罪名呢?当然要选择重罪吸收轻罪了。大多数时候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吸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这时候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罪就要吸收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了。法院应当给被告人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再追究他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了。
我最近接触的一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犯罪销售金额为数百万元,谈了几次,还没有签订合同。如果给被告人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最低刑期是十五年,我还不知道应当怎么辩护。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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